Page 86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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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升级面升级,十七级至十四级干部升级面为25%,十三至十四级干部升级面为5%,十级以上干
部一律不升级。对多年来未升级,工资偏低老职工予以优先照顾。3.调整工资标准。全专区企
业执行省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职工本人原工资低于调整后工资标准最低一级的,一律提高到
最低一级,再进行调资;其他等级改按新工资标准执行,符合升级条件的再行升级。工建交企
业技职干部按国家机关行政干部和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加5%执行。4.调整工资过低的职工工
资。工人、职员现行工资低于正式工资标准最低一级的,提到最低一级,取消省原规定附加等
级。同时,制定执行国营、公私合营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人员的工资等级标准新方案。此次
调整工资,全专区共增加108.41万元。其中职工升级1.59万人,每月增加工资8.09元,共增49.66
万元;经过调整,全专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从31.5元提高到36.7元,提高16.4%。基建行业增幅最
高,增24.21%;金融业增幅最低,增12.7%。9个县中,织金县18.35%,水城县12.35%。全专区
职工升级面占36.5%。
1971年11月30日,国务院制发《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贵州省革命
委员会作出补充规定。1972年初,毕节地区按照国务院和省规定,开展调资工作。调资范围
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3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
作的2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和低于1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作年限相同,工资
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可分别放宽到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此
次调资一般只提高1级;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和低于1级
工的,可提高2级,提高1级工资增加金额不足5元的,按5元执行。调资从1971年7月起执行。
1977年8月10日,国务院制发《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毕节地区依据通知规定,
调整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工资。调整的工资范围:1.给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
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以及与其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等
部门职工升级。2.给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部分职工(不包括17级以上干部和工资相当的其他
干部)升级,升级人数不得超过40%。3.给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3、4类工资区现行工资标准
低于36元的职工,月工资可增到36元;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工资标准低于41元的,可增到41
元。4.调整工资的职工,一般按现行工资级差增加工资,但级差低于5元的,可以增加5元,大
于7元的只增加7元。
1978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的规定,给全
民所有制单位中生产、工作成绩特别优异、贡献较大的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偏低的人员,
进行1次考核升级;对个别学习特别优良的学徒工提前转正定级。升级和提前转正定级的人数,
控制在1978年11月底固定职工总人数的2%以内。升级增加的工资从1978年12月起执行。全地区
1405人应升级,1401人获升级,月增工资8561.5元,月人均增资6.1元。
1979年9月,国务院决定给部分职工升级和调整部分地区的工资类别。调资原则:1.全民
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升级面为40%。以1979年10月底职工人数中的1978年
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包括带工资上学的在册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为基数计算升级面。
地区以基层单位完成生产、工作的情况为据分别对待,不平均分配;将不应升级的职工数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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