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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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廷批准,贵州布政司在毕节设立宝黔局,为贵州全省铸造方孔小钱,乾隆二十五年(1760)宝
黔局迁贵阳;五十二年(1787)在大定建宝黔局,道光十八年(1838)停铸。毕节宝黔局铸钱
炉20炉,工匠85人。每炉有炉头1人,炉匠无定数,月产钱币3卯,每卯开支炉头,炉匠工食银
12两。其余人员工资为:书办每人月支付工食银1串(相当1两白银),巡阑每月人支工食银1
串500文,钱模清字匠每月人支工食银3串,铁匠、木匠每月人支工食银900文,堆兵无工食银,
仅领灯油钱。清代龙场九驿和川滇驿道撤驿改铺,铺设铺夫。道光年间,大定府设铺夫27名,
共支工食银97两2钱,每年工食银3两6钱;食米折银116两6钱4分。每人每日给米1升,折银1分2
厘,小月扣减,遇闰加增。
月薪制 民国时期,将工务人员的工食银改为月薪制。工业多以家庭式小作坊为主,雇佣
学徒,除供伙食外,仅供少量零用钱。学徒期满,可留下作帮工,工资由劳资双方认定。规模
稍大手工业作坊也聘用有技术专长的人做工,根据技术水平,按月付给薪金。商业多以个体商
业为主,较大商业仅盐业一家。毕节县城、大定县瓢儿井、黔西县烂泥沟设有八大盐号作盐集
散地,每个盐号有雇员几十至百余人。店员工资,月薪13~14元大洋,供伙食;学徒,除供伙
食外,每年给浆洗费10元,学徒期满,第1、2年月薪3~5元,第3年7~8元。每年农历正月初五
(俗称破五),每家盐号备办筵席,掌柜宣布上年盈亏情况,上年若有盈余,提取1~3成作奖
金,根据各人平时表现,掌柜拟定分发数目,用红纸包封,在破五筵席上发放。掌柜、经理的
奖金为大洋400~500元,店员一般80~100元,学徒及工人只有20~30元。伙食、理发、医药各
费,由盐号全部开支。被解雇店员除上年应得奖金外,不发分文解雇费。民国26年(1937)设
立贵州永边区全省区官盐运销营业处,改学徒待遇为月薪制,每月5元,而且视其学习成绩,不
受3年满期限制。店员月薪调整为12~18元,工人工资每月8~10元,伙食仍由盐号供给。各盐
号除店员外,还雇用大量背盐工。背盐工的报酬自清代以来一直沿用以盐搬盐办法即背盐工从
叙永背100斤盐,到毕节后交83斤3两,所余16斤7两为运盐脚价。叙永至毕节320华里左右,背
一次盐8~9天,沿途食宿以卖盐为开支后,到毕节所剩无几。若途中被雨淋,使盐溶蚀消耗,
交盐时缺斤少两还要折价赔偿。1939年,川滇东路建成前,每天往返叙永至毕节,叙永至瓢儿
井运盐背盐工,一般不少于2000人。川滇东路建成后,盐运逐渐改用汽车或马车运输。月薪制
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二 企业工资改革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毕节专区除有少数中央及省属企业,其余均为私营小手工业作
坊和个体经营商业。作坊一般是厂店合一,店员或学徒工资、补贴、奖金各不相同;有的除供
伙食外,仅有极微薄零用钱。1949年12月上旬,毕节专署派出人员接管原国民党第四行政区遗
留下来的企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实行两种工资制度。由国家派去干部实行供给制一直到1955年7
月国务院发布命令废止供给制为止。其供给标准大致与党政干部相似。留用人员、公教人员暂
时发给大米,最高每人每月75千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执行薪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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