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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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1952年底统计,全专区实行供给制人员2309人,实行薪金制人员652人。1952年,首次改
革企业工资制度,逐步推行工人八级工资制或多等级工资制,推行员工职务工资制。工资改革
分轻重工业,结合企业规模大小、经营好坏、技术水平,划分为三类工资标准:第一类为重工
业,包括电厂、煤矿、锌铅矿;第二类为轻重工业,包括纱厂、烟厂、水泥厂、机械厂;第三
类为轻工业,包括玻璃厂、火柴厂。暂时实行过渡的十六级工资。是时,毕节专区多属私营手
工业作坊,仅省属赫章锌铅矿实行此项改革。改革后锌铅矿实行十六级工资,工资分值为0.215
元(折合为新人民币、下同),各等级工资标准为:1级84分,2级91分,3级98分,4级105分,
5级112分,6级119分,7级126分,8级138分,9级150分,10级162分,11级178分,12级194分,
13级210分,14级230分,15级250分,16级270分。按工资分值计算,最低月工资18.06元,最高
月工资50.05元。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原实行供给制的,根据中央和省规定,从
1952年起改为包干制;原实行工资制的执行国家机关工资标准。1955年7月,贯彻按劳取酬,同
工同酬原则将实行供给制待遇的工作人员,全部改为工资制待遇。
195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8月起,在全专区国营企业中全面建立工资
等级制度,并从是年4月起补发工资。其改革内容是: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货
币标准工资制度;改进工人工资等级制度,使熟练劳动和不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轻易劳动,
其工资标准差别明显。根据省规定,毕节专区实行一类地区工资标准。企业生产工人工资,除
建筑、农林牧场工人实行七级制,汽车驾驶员实行五级制外,其余企业工人统一改为八级制。
企业根据隶属关系,按产业分类,实行18种工资标准,县属企业执行16~18种标准。企业行政
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全省统一拟定职务工资标准,改为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工
资标准。通过改革,全专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由调整前的28.67元提高到37.2元,增29.76%。其中
地方国营工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由23.17元提高到29.84元,增28.79%,国营商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由
29.1元提高到37.84元,增30.03%。1957年2~5月,改革全专区公私合营企业职工工资。县城公
私合营企业有的实行多等级工资制度,饮食服务行业多实行提成制或折账制。
1959年,国家决定调整部分职工工资,毕节专区根据省分配的控制指标,给部分老职工升
级,并在此基础上,调整工人的工资标准,新、老企业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给1957年底以前
参加工作的职工升级,升级面分别为:基本建设为33%,工业、公用事业为30%,汽车运输、邮
电业为25%,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为10%,农、林、水、气象部门的工人和商业部门的业务
人员为5%,其他部门的职工原则上不升级,个别调整不超过2%。在调整部分老职工工资的基
础上,统一调整地方企业职工工资标准。根据省规定“少数企业略有提高,多数企业不动”原
则,执行省制定的工人工资标准,1958年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一般实行附加级,企业行政和技
术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完成精简任务后,调整职工工资。调整的工资一律从是
年8月份起执行,毕节专区和各县相继成立调资领导小组负责调资工作。调资的主要内容有:
1.调整工资区类别。取消一、二类工资区,全地区执行三类工资区标准。一类调三类后增加工
资6%。2.职工升级。工人和十八级以下干部(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一般按4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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