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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落实工人政策 1978年,地区及各县劳动工资局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地委安排部署,指定
专人负责清理、复查“文化大革命”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受错误处理工人案件。1984年6月,
全地区复查涉及工人案1314件,占应复查案件的86%。1987年,落实工人政策工作结束。复查处
理时,受冤、假、错案处理的临时工、轮换工、合同工,平反后一般按正常辞退处理,补发辞
退费,不再收回原单位工作。被错判刑的,平反后家住城镇的可收回原单位,安排为临时工、
轮换工、合同工。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错误处理的,补发其基本工资;“文化大革命”前被
错处理的,不计发工资。临时工、轮换工、合同工在错误处理期间工龄,可连续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 1986年,地区劳动人事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
定》,增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查地直和省属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
议,调查、取证及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并负责向地区仲裁委员会提请必须仲裁的劳动争议案
件;负责审查、鉴证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书。国营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
组。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旋即,省人民政府制发
《贵州省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确定劳动争议的法律程序。
是年,地区劳动人事局举办培训班,培训全地区51名劳动争议仲裁人员;帮助189个企业制定
《辞退违纪职工的暂行规定》;受理劳动仲裁案7件,调查处理4件。1991年,在地直企业中开
展以劳动争议及处理为主的劳动政策、法规知识竞赛,共2000余名职工参加,并对1990年底前
签订的1900人、5700多份合同书进行清理、复查、造册登记,进行劳动合同鉴定。年底,共审
查办理地直企业2360名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签证7080份,占应签证数96%以上。审查、办理计
划内临时工、季节工劳动合同签订776人2328份,占应签订数的80%以上。1992年起,劳动争议
仲裁改会议办案调解制为庭审调解。受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的申
诉案件。1993年,在企业内推行优化组合和全员合同管理,6户企业基本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化管
理,共签订2000人的劳动合同。1996年,地区劳动局设置劳动监察与仲裁科。是年,地直企业
基本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签订1.28万名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占职工总数98%;全地区4.32
万名国有企业职工签劳动合同,占应签人数的96%。8月,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劳动局设立
执行庭,受理仲裁案6件,结案5件,职工主动撤诉1件。1997年1月29日,行署制发《关于进一
步加强我区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地区及县市劳动部门与工会等部门通力合作
推动企业集体签订合同,全年共243户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涉及职工2.11万人。是年,受理劳动
仲裁案20件,立案17件,结案17件。1998年,全地区共发生劳动仲裁案31件,审理3件,调解处
理19件,案外协调2件。
1999年9月,行署调整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局长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劳动局。2000
年,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办培训班,培训各县市人事劳动部门劳动监察人员、地直部分企
业工会人员、劳资人员。是年,区内380户企业进行用工年检,通报批评不合格企业,并下发限
期整改指令书;对520户各类企业养老、失业保险工资待遇问题进行执法检查,审查鉴证劳动合
同850份;指导26家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28起。2001年,地区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对400多户国家企业进行用工年检,审查和鉴证劳动合同600余份,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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