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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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包统分的劳动力管理制度,招工指标由中央分配到省,再由省分配到专区,专区分配到县。
1958年,执行中央规定的“两种劳动制度”打破新增工人只能进、不能出用人制度,实行能进
能出,亦工亦农,签订劳动合同。除少数掌握比较复杂技术的生产骨干可作为固定工外,体力
劳动工、普通熟练工人和简单技术工人一律作为合同工并与其签订合同。1963年,毕节专区执
行国务院《关于从社会上招用职工的审批手续的通知》,企事业单位在劳动计划内,可吸收家
居城市退休、退职子女顶替和优先录用家居城市子女参加工作;矿山井下、地质勘探、森林采
伐工人退休退职或死亡后,其子女不论居住城市、农村都可顶替或优先录用。1964年,金沙、
水城县相继制定施行亦工亦农轮换工措施。1965年,毕节专区邮电局招收亦工亦农轮换制乡邮
员,水城矿区在织金、水城、纳雍、威宁县共招收3300名轮换工。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
后,亦工亦农轮换工制度受到批判和否定。
1978年后,区内改革用工制度。改统招配就业制度为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
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改革招工制度,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考核择优录
用;加强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逐步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原则。1984年8月,地区
劳动人事局制定施行《招收合同制工人的试行办法》。1985年起,废止内招和子女顶替制度。
1986年10月1日起,毕节地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
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贵
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4个改革劳动制度的若干具体规定,对新招工人实现劳动合同
制,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1031名劳动合同制工人;地、县建立合同制职工待业保险
和养老保险制度,成立保险机构;地、县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
企业先后制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988年4月,地区劳动人事局制
发《关于深化劳动制改革的意见》,在区内选择3~4个条件成熟企业作试点,各县选1~2个企
业作试点。对企业富余人员实施用工改革,通过企业间余缺调剂,组织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
业,集中培训再上岗;对不能坚持生产老弱病残职工作妥善安排。1992年,全地区100余户国有
企业实现优化劳动组合,50多户企业推行风险抵押承包。
1993年,毕节地区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国家宏观调
控,企业自主用工,多种形式并存,优化劳动组合,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的用工制度改革,
全地区124户9068人,参与内部推行劳动优化组合和全员劳动化管理。其中92户试点国营、合作
商业企业有职工5379人,5241人通过考试,平等竞争优化组合上岗;被组合下岗78人;自动停
薪留职、自谋职业53人;严重违纪违法被辞退7人。6户企业在实行优化组合试点基础上,推行
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2000余名职工与企业签订岗位合同。到1997年,全地区4.16万名国有企业
职工实行劳动合同管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8469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占1.13万职工的75.3%;
三资企业签订合同职工234人,占职工总数73%;私营企业1279名从业人员签订合同,占20%。
2001年10月起,劳动管理部门不再审核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
资水平;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负责劳动合同鉴定和集体合同的审核工作。
2002年,收集109户企业的5289名职工工资信息,参与310个工种(岗位),制定劳动力市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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