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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资指导价位在《毕节日报》上发表。2003年,全地区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8%,私营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签订率达30%。2005年,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鉴证用人单位用工合同
1.89万人;集体合同66户,涉及职工4320人;审定5户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调查113户企业
的4237名在岗职工的工资情况,发布区内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公布省2005年工资指导线
和全地区2004年的社会平均工资。
工人调配 1952年,全专区贯彻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委员会劳动力统一调配试
行办法》,凡公、私营工商企业,机关、学校、团体,需雇用工人、职员及其他人员时,除由
政府任免的管理人员与私人企业的资方代理人外,均得报请当地劳动就业委员会统一调配。
1958年,区内各县在城乡招收工人,职工人数比1957年增6倍多。1961年起,精简城镇人口和职
工,充实农业生产第一线,重点建设所需职工主要从职工内部平衡调剂。1963年,贯彻执行国
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调剂问题的若干规定》,劳动力在本系统难以平衡调剂的,按
分级管理原则,报请同级劳动部门调剂解决。1965年,调配职工主要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加
强基层充实生产第一线;对家庭特殊困难或夫妻长期分居两地职工,照顾性调配由大城市向小
城镇调动;集体所有制职工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动国营农场职工,调入单位必须有增
人指标。1974年,地区革命委员会批转劳动局《关于工人调动工作处理意见的报告》规定调动
工人必须通过组织联系,从严控制从外省调入职工。1975年6月,地区革命委员会再次规定,除
新建单位和生产建设中特别需要的个别技术工人外,暂时一律停止调动。
1981年,执行省劳动局《关于工人调动暂行规定》,控制工人调动,对生产、工作确实需
要技术力量和夫妻长期分居,家庭有特殊困难的职工,作适当照顾性调动。1984年,地区行政
公署批转《地区劳动人事局关于工人调配问题的暂行规定》,工人调配必须从生产工作的需要
出发,调入调出要保持基本平衡,原则为调入从严、调出从宽。调入者以加强基层,充实新
建、扩建单位为主;行政单位和亏损企业不得调入工人;非生产单位不得调入或借用生产单位
人员;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人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学徒工和试用人员在学徒、试用期不准
调动;国营农牧渔场工人不得抽调到其他单位;技术工、熟练工在调动时,一般不应改变工
种,更不能改变为非生产人员;照顾性调动只能在生产、工作需要和有接收能力情况下酌情
解决。1986年5月10日,毕节地区行署批准施行地区劳动人事局《关于工人调动问题的暂行规
定》,强调工人调动坚持调入从严,调出从宽;行政事业单位个别需要调入工人,应在编制数
内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尽量减少从企业调入;农林牧渔场和集体所有制工人调入国营单
位,必须占用调入单位当年招工指标,并经地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
学徒工和试用人员,一般不予调动;技术工人调动,一般不要改变工种或改为非生产人员;照
顾性调动在编制允许情况下,分轻重缓急逐步解决;干部调动和军队干部转业,其配偶是国家
正式职工,可随同调动;华侨、援外人员、中年知识分子的配偶在异地生活以及身边无一子女
的,可优先解决;离退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照顾,可调1名子女到所在地;夫妻分居15年或年龄在
35岁以上要求照顾夫妻关系调动的,可优先解决。
1990年4月,地区劳动人事局贯彻实施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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