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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则,成立毕节地区城镇待业人员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择优录用城镇待业人
员安置工作。1981年10月,地区行署决定撤销地、县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办公室,地、县劳动局
分别设立社会劳动力管理科(股),对外称劳动服务公司。年底止,3年共安置城镇待业青年
3.57万人。1984年,毕节地区根据省劳动局《关于改进我省招工办法的通知》要求,在劳动计
划内面向社会招工。1986年毕节地区按国务院规定,废除退休工人子女顶替和内招职工子女办
法,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工制度和先培训、后就业原则,招收
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是年,共安置待业青年8668人,其中合同制工人2517人,各类集体单位
安置3615人,个体和自谋职业2536人。1988年4月,毕节地区劳动人事局发出《关于深化劳动制
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区内企业可根据生产需要,申报招工计划,拟定招工简章,制定考试、
考核和择优录用原则;劳动部门审批招工计划,审查招工简章,对招工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并办
理手续。当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安置就业比重由1980年的38.6%下降到16.53%;集体所有制单位
就业比重由39%上升到50.83%;个体和自谋职业比重由14.56%上升到32.62%。
1993年,毕节地区执行《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下放企业招工和调配
人事权制度,行署批转地区劳动人事局《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工和职工调配意见》,规
定企业招用工人应做到:1.自我约束机制健全,并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在其
所在城镇非农业人口中招用工人,不受本城镇行政区划限制,可按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
减工资总额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时间、条件、方式、数量和用工形式。劳动人事部门不再下
指令性招工计划。2.停产、半停产和未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以及虽实行工效
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但属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原则上不能增人,确需招工的须报同级劳动人事部
门审批。3.企业跨城镇招用工人,须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批。4.企业因特殊工种、岗位需
要从农村招用工人,必须逐级报省劳动局批准。照顾招收家居农村1959年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子女,仍按原规定办理。5.企业自主招用工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坚持面向社会、
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招工可由企业自主组织,也可委托劳动人事部门或所
属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招工简章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核。招工数量和录用结果,报同级劳动
人事部门备案。6.经企业招收录用的工人,不论其用工时间长短和采用何种用工形式,都必
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国务院规定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和劳动合同鉴证手
续,按时如数缴纳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基金。是年,毕节运输公司、毕节电厂、棉纺厂等自主
招收录用近400名劳动合同制工人。2001年10月,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实
行计划性指标及审批,不再审核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
制进行管理,重点调控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2002年,制定毕节地区劳动力市场年薪、月
薪的指导价位,并在2002年7月26日《毕节日报》上发布。2004年初,行署将就业再就业工作目
标作层层分解,并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是年,全地区新增就业1.59万人,其中再就业4966人;
城镇登记失业率3.9%,低于4.7%的控制目标。2005年,地区行署与各县市政府,地直有关部门
和下属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促进新增城镇就业1.31万人,其中再就业4504人,占省下达任务
的105%。2006年,全区新增城镇就业人员1.3万余人;2007年,新增1.42万人;2008年,新增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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