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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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第二章 劳 动
毕节地区的劳动关系,在古代土司制度及以前,是以农奴制为主其他关系为辅的格局。农
奴制下的人身依附关系中,主子对农奴有生杀予夺及赠送、买卖的处理权,从而产生了声名远
播的僰童笮马市场。明末清初,毕节地区先后改土归流后,主要实行土地地主私有制,地主把
土地租赁给农民耕作的租赁关系,地主对农民没有人身处理权,但在经济剥削上追求利益最大
化,从而促进了社会贫富两极分化。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行多劳多得、
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新型劳动关系,从而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
第一节 劳动管理机构
一 机 构
清代,凡吏治劳资,均受制于知府、知州、知县。民国时期,各级政府未设专职管理劳动
事务机构。
民国24年(1935),在毕节设置贵州省第四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劳动事务由专署第一科兼
管;各县劳动事务由县府社会科或民政科管理。
地区劳动管理机构 1952年12月,设置毕节专员公署劳动科,管理劳动工作。1958年4月,
劳动科与人事科合并,组建人事劳动科。1959年8月,恢复劳动科。1962年1月,更名专署劳动
局。1967年4月,成立毕节地区革命委员会,下设生产领导小组计划劳动安置办事处并取代专署
劳动局管理劳动职能。1970年3月,撤销地革委生产领导小组计划劳动安置办事处,设置劳动工
资局。
1979年,恢复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劳动工资局归属行署领导。1983年10月,毕节地区实施
机构改革,将地区劳动工资局与地区人事局合并建立地区劳动人事局,下设综合科、干部科、
科技干部科、工资科、安全科、计划调配科、保险科、劳动监察科、劳动仲裁办公室、编制委
员会办公室、军队转业安置办公室、老龄工作委员会、管理地区人才中心、劳动服务中心、锅
炉检验所。1996年5月,毕节地区实施机构改革与调整,撤销地区劳动人事局,分设地区劳动
局、人事局。劳动局内设置办公室、工资科、劳动监察与仲裁科,职业技能开发科、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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