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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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职务的行政18级以上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1989年,执行中共
            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明确部分离休干部享受待遇问题的通知》按以下规定,决定相关人员的

            政治生活待遇;(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原行政工资级别不到14级(含相
            当)的,离休后可享受副地厅级的政治、生活待遇。(2)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期间

            参加革命工作,担任过正副县长级职务和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担任
            过正县处级职务,1985年工资改革前原工资级别为行政15级,同时具备上述工作时间、职
            务、工资级别条件的干部,离休后可享受副地厅级的政治、医疗、用车待遇。(3)1937年7

            月7日~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原工资级别不到行政18级的,离休后可享受副县处级
            的政治、生活待遇。1990年6月起,执行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明确部分离休老干部享受待

            遇问题的补充通知》,按以下规定,决定相关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1)1949年9月30日以
            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担任过正副处级职务,1985年工资改革前原工资级别为行政15级,同

            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干部,可享受副地厅级政治、医疗、用车待遇。(2)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
            加革命工作,离休前担任过正副区(科)级职务,1985年工资改革前原工资级别为行政19级,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干部,可享受副县处级政治、医疗、用车待遇。
                 3.津贴补贴。自1982年国家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干部离休制度起,毕
            节地区按中央及省的相关规定,离休干部除享受原单位在职人员所享受的各项津贴、补贴外,

            还享受:(1)特需经费,每个离休干部每年150元。(2)健康保养费,地专级离休干部每人每
            年200元,县处级以下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150元。(3)护理费。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每人

            每月8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每人每月另外补贴100元保健费。(4)高龄补贴。
            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60元,1937年7月7
            日~ 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50元,1943年1月1日~ 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

            的,每月40元,1945年9月3日~ 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30元。



                                                    三 退    职


                 退职条件 1952年10月,毕节专区执行  国家人事部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退职处理

            暂行办法》,凡参加革命工作满2年的机关 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年老(55岁以上)体弱
            或残废.不能继续工作的,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上级核准,可以退职。此后,国务院、国

            家人事部和省人民政府多次下达关于干部、职工的退职办法文件,按文件的规定,办理职 工退
            职的相关事宜。1978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

            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
            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允许退职。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

            新处理。到1990年末,全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共505人。
                 退职费 1952年10月,毕节专区执行国家人事部《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
            法》,享受供给制的干部退职,其退职费分勤杂人员和干部,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给退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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