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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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活补助粮,折合人民币发给。1956年后, 执行国务院规定,根据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
            费,退职补助费总额最高不超过本人30个月的工资。1978年6月2日,执行国务院规定,干部、

            工人退职后,当月工资照发,次月起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1993年10月
            1日执行中共贵州省委、省政府规定:原享受40%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每月增退职生活费40

            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后。其退职生活费总额低于100元的,每月按100元发给。此外,按规定发
            给退职人员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物价补贴。




                           第六节 落实干部政策 人事争议仲裁




                                               一  落实干部政策



                 落实干部政策机构 1978年5月,中共毕节地委成立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办公室。是年11月14

            日,地委决定成立地委摘掉右派分子帽子领导小组,将原摘帽办改为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
            组的任务是:具体负责全地区落实干部政策工作,研究解决落实干部政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指导开展落实干部政策工作,代表地委审批案件。1979年、1984年,中共毕节地委分别成立落

            实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领导小组和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小组。各县和有关单位也相应
            设立落实干部政策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抽调专人负责。全地区共抽调1000多名干部负责落实

            干部政策工作。1978年12月,毕节地区根据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公安
            部、民政部《贯彻中央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决定的实施方案》调查区内“右派分子”情
            况,查明全地区在1957年反“右”派运动中划1312人(含外地调入数)为“右派分子”,1977

            年以前已摘帽703人,安置工作453人;未摘帽156人。是年,中共毕节地委多次召开摘掉“右派
            分子”帽子工作会议,按中共中央政策规定,摘掉“右派分子”帽子按以下原则做好错划“右

            派分子”的改正和安置工作。1.原保留公职的人员。能工作的安排适当工作,有专业特长的发
            挥其特长;不能工作的作退职、退休处理。2. 开除公职的,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给予安置。有
            专业特长、工作需要的,有关部门可以重新录用,其他人员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安置

            就业。3.被错划为右派分子前是高等院校学生尚未分配工作的,根据其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安
            排适当工作,评定工资级别。4.因反右派受错误处理的其他人员.也按以上原则给予安置。到

            1983年,复查属于错划的“右派分子”1312人,予以改正;对定为中右或戴其他帽子以及因错
            划“右派分子”株连家属子女的,同样给予摘帽、安置和改正。同时,中共毕节地委要求,各

            级中共组织对在反右倾、整风整社、四清、“文化大革命” 运动以及在其他政治运动中受错误
            处理的人员,实事求是地按政策予以平反纠正。对因冤、假、错案受牵连的家属子女,分别予

            以妥善安置。1978年10月~1993年10月,全地区共复查各类案8500多件,其中全错全纠的6500多
            件,部分错部分纠的800多件,维持原定性处理的1100多件;属“文化大革命”期间产生的1900
            多件,“四清”运动中产生的300多件,反右倾运动中产生的1600多件,反右派的2000多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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