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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次月起,如经5年不行使,则权利丧失。此项权利不得扣押、转让或作担保。公务员死亡、公民
权被剥夺终身、背叛中华民国、通缉在案或丧失中华民国国籍时,丧失领取退休金的权利。对
公务员被剥夺公民权而未复权或再任有薪俸的公职时,停止其领受年退休金的权利。民国37年
(1948)起,第四行政督察区执行国民政府修订《公务员退休法》的规定:办理公务人员退休
事宜:1.对任职15年以上,年满60岁,或任职30年以上申请退休的人员,或任职15年以上,年
满65岁的命令退休人员;或任职15年以上,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胜任职务的命令退休人员,
或因公伤,疾病致心神丧失、身体残废不胜任职务命令退休人员,除给予规定的年退休金外,
再发给4个月俸的一次退休金。2.对任职5年以上不满15年,年满60岁的申请退休人员,发给6
个月俸的一次退休金,同时每增1年加发1个月俸。3.对任职5年以上不满15年,年满65岁的命
令退休人员,发给8个月俸的一次退休金,同时每增1年加发1个月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退休制度 1.退休年龄。1955年12月,贵州省执行国务院《关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男女职工年龄50岁以上,工龄满10年者可以退
休。1958年,毕节专区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退休年龄:男工
人、干部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1978年,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
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地、县党政
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
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
能力的;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退休。1984年5月,贵州省编制委员会决
定,对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及身体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只要本人申请,经主管
部门审查同意,准予提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是年9月起,执行国务院规定,高级专家的离
休、退休年龄,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贵州省对确因工作需要的少数高级专家,其身体能
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其离休退休年龄可适当放宽,副教授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
级最长不超过70周岁。1992年, 毕节地区执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凡到达国家规定的退(离)
休年龄人员,除经组织批准延长退(离)休年龄或留任者外,不需本人申请,由主管部门直接
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离)休手续。9月25日,机关、事业单位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
常工作,本人自愿,其退(离)休年龄可到60周岁。1998年5月28日,地区人事局拟发《关于认
真执行退休制度的通知》规定:(1)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退休条件按《国家
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省有关规定办理;(2)国家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男年
满58周岁,女年满53周岁,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可办理离
岗退养手续。人员离岗退养期间,不占单位编制,工龄和任职时间连续计算,并享受同职级条
件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2.退休费待遇。1956年,毕节专区执行国务院令,区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所
属事业费开支的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其工作及劳动年限、因工致残等因素,分别发给本
人工资50%~80%的退休费。
1978年6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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