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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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行。1991年,根据省政府通知,自是年1月起恢复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工龄满10
            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工龄满10年不足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工龄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

            假14天。
                 3.周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毕节专区按国家每周工作48小时的规定,区内家机

            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以星期日为周休息日。1995年,执行国务院《关于修改职工工
            作时间的规定》,从是年5月1日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每周工作40小时,
            以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4.探亲假。1958年,毕节专区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工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
            暂行规定》。1981年,执行国务院新制定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

            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
            日团聚;或者与父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的对象仅限配偶和父母包

            括自幼抚养长大,现在由职工抚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探亲假期:探望配偶的,每
            年给假(限1方)1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

            作需要,本单位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已
            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职工探亲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
            亲待遇: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按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资,往返路费及中转住宿1天,由所在单

            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
            由所在单位负担。

                 5.事假。工作人员必须办理家庭紧急事务,经领导批准可予假期。1952年12月,执行政务
            院人事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事假不扣工资。1995年,执行省人事厅《关于贵州省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工作人员连

            续事假1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给本人基
            本工资的50%;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40%;连续

            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工作人员因公(工)伤残待遇 1981年,毕节地区执行国务院规定:因公(工)负伤的医
            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等由单位全部报销,住院期间的膳食费,由单位补助三分之二,医疗

            期间工资照发。1989年,执行省人事局的规定,工作人员因公(工)负伤、致残后享受下列待
            遇: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一切医疗费、住院费以及就医路费等均由本单位支付,住院期间的

            伙食每人每天补助2.7元;因公致残的,可享受国务院规定的因公(工)致残退休待遇。工作人
            员患职业病,脱产休养在1年以内的,按原工资全额发给;1年后按原标准工资的90%发给生活补

            助费。自是年8月后,执行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
            残抚恤问题的通知》,参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评定伤残等级,伤残等级分

            为四等六级。在医疗终结后,由所在单位按评残条件提出评定伤残等级意见,报同级劳动鉴定
            委员会审批,按评定的伤残等级发给伤残保健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致残等级的评定由民
            政部门负责,评残条件和伤残保健金标准与事业单位相同。因公致残人员在医疗终结后,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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