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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学工作人员保健津贴。
六 福 利
职工福利费 1982年起,按省的规定:地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2%提
取;县属机关、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乡镇按3%提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
主要用于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工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以解决工作人员生活困难为主。主要包
括解决工作人员家属生活困难、工作人员家属患病医药费困难、工作人员家属死亡埋葬困难、
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福利费补助的对象,仅限于工作人员本人和依靠其供养的父母、配
偶、子女和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不是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亲属,不得
享受福利费补助。在解决工作人员生活困难的前提下,福利费还有结余的,可适当补助集体福
利事业;少量购置机关文娱、体育用具;节日期间少量的文娱费用;托儿所、幼儿园、理发
室、浴室、卫生所、食堂等费用的少量补助开支;慰问伤病工作人员少量慰问品费用的开支。
保险性福利 1.产假待遇。1955年,毕节专区执行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
通知》规定:女工作人员产前产后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14天,怀孕不满7个月难产的,
根据医生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
按病假处理;怀孕、生育及产后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均实行公费医疗。
1988年,执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女职工晚育产假120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
假半年。
2. 患病待遇。(1)职工患病期间的工资待遇。从1995年起,毕节专区按省人事厅关于
《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连续病假两个月以
内的,工资照发;超两个月不满6个月的,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照发,不满10年的,从
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连续病假超半年的,从第七个月起,根据工作年限,分别
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60%~90%,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资照发。(2)工作人员患
病期间的医药费。从1952年7月起,毕节专区执行政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
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
施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革命伤残军人,均享受公
费医疗待遇。1987年6月22日,毕节地区行署制发《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推行“定额管理,门诊包干,结余归己,超支按比例负担”的办法,定额按工龄分档次执行。
1995年实行公费医疗经费按工龄、职务分档定额,定额内节余归己,超支按比例自负。1998年2
月,地区行署批转地区财政局《1998年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调整公费
医疗定额及超定额自负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实行定额控制,定
额内结余归己,超过定额部分,确属住院超支金额较大的,由单位领导责成有关人员到医院审
核后据实报销。定额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年5000元;1937年7
月7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年4500元;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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