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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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公(工)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因本人责任而死亡;由组织确定外出
            参观、访问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或非由本人负责而发生的意外死亡。(2)因公牺牲、病故待

            遇。从1955年起,毕节专区按照内务部《关于公布1955年几项优待标准的通知及其补充说明》
            执行。根据工作人员生前的行政级别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费,最低150元,最高650元。1979年2

            月,执行国家财政部、民政部规定,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行政13级
            以上的,牺牲抚恤700元,病故抚恤600元;行政14~17 级的,牺牲抚恤650元,病故抚恤550元;
            行政18~20级的,牺牲抚恤600元,病故抚恤500元;行政21级以下干部,牺牲抚恤550元,病故

            抚恤450元;工勤人员牺牲抚恤500元,病故抚恤400元。1986年7月1日起,全地区执行民政部、
            财政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标准的新规定: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

            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荣
            立二等功以上的,增发应领抚恤金的四分之一。1993年后,根据国家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

            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费:实行职
            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

            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家
            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
            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发的津贴之和。(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国家规

            定,工作人员死亡后,国家给予其遗属定期或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定期补助按月发给,临时生
            活困难补助为遗属临时遇有特殊困难时给予的一次性补助。其照顾补助对象为工作人员牺牲、

            病故以前生活来源确系死者供养的亲属和配偶。自1963年起,执行以下补助标准:居住在地区
            所在地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2~15元,居住在县以下的8~12元。1980年后,多次调整遗属补助
            标准。1999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老红军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280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副厅级以上干部以及在保护国家财产或对敌斗争中
            牺牲的工作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80~190元,其他工作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130~150元。

            (4)丧葬费。1959年2月,执行贵州省政府规定,工作人员死亡,依照当地经济情况,发给殓
            埋费100~150元。1983年后,执行省政府修订后的标准:有火葬条件的在300元以内报销,没有
            火葬条件的地方在400元以内报销。1985年5月后,执行《贵州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划定毕

            节、大方县城,以及距离殡仪馆50千米内的乡镇为实行火葬区域。1998年2月,毕节地区行署批
            转地区财政局《1998年地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地直单位职工死亡后,不

            分职务级别,一律火化。丧葬费在1500元内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丧葬费开支范围:服装、整
            容、遗体运送、存放、火化、购置骨灰盒、死者直系亲属办丧事的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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