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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地到偏僻县工作的知识分子,三线艰苦地区职工退休时,在执行上述退休费比例的基础上,仍
可按〔1980〕黔通字第52号、黔人退〔1992〕10号、省组字第〔1991〕3号、国发〔1984〕76、
77号文件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但退休费不能超过原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从事专业
技术工作并符合黔职改字〔1986〕8号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和教龄满30年以上,获省政府颁发的
30年教龄荣誉证书,在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退休费按100%执行。工作人员退休后除享受原
单位在职人员所享受的粮价补贴、副食品补贴、洗理费、知识分子补贴、书报费、菜篮子补贴
外,另有交通费,1991年3月1日起每人每月按7元发给,1993年3月起增加至25元。1993年3月1
日起,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高龄补贴费20元。
二 离 休
离休条件 1982年起,毕节地区执行国务院《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
的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应离职休养。已经退休,符合离休规定的,改为离休。干部离
休年龄: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
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
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延。1982年9月起,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
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认定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到退(离)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享受离休
待遇。1.在根据地、解放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
工作时间,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或经中央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
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算起。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
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
算起。2.1937年7月6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
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
加入中国共产党,解放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
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上述人员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重新入党(团)
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
之日算起。3. 经中央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
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
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4.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
产的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会、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5.根据
地、解放区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员,凡一贯服从人民政府调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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