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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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公立学校任教之日算起。6.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中共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
            训练班和中共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培训班性质的大学、公学

            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原非我在职人员,在当地中华
            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办的革命大学和被中共接收、恢复开学的高等学校,以及抗日中学、联合

            中学、职业学校等各类中等学校和干部学校附设的中学部、预备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从分配
            工作之日算起。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选送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其原参加
            革命工作时间不变。7.起义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起义后即参加革命工作的,从起义之日算

            起;曾遣资回家的,从以后参加革命之日算起。8. 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人民
            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9.转业军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复员军人和精减人

            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3年的,如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
            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3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10.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积极寻找组织,主
            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

            之日算起;离队期间未积极寻找组织,也未有损害革命的言行,3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
            也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自动离职,或
            因思想落后脱离革命队伍,以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般从重新参加革

            命工作之日算起。情节严重的逃亡者,如携械、携款、畏罪潜逃,后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
            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般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11.被捕、被俘人员,在被捕、被

            俘期间没有错误,或虽有错误,但情节较轻,获释后,即积极寻找组织,自觉进行革命工作
            的,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自首情节严重,或有叛变行为,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
            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但过去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已有结

            论的,一般可不再变动。12.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
            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因过失犯罪或被判刑情节较轻的,或缓刑、监外执行未离

            开工作岗位的,也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离休待遇 1.生活待遇。1982年起,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
            定》,1921年7月1日~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生
            活补贴。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

            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按本人离
            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

            工作的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2.政治待遇。1982年11月起,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14级、18级以上干部离休后

            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按以下规定,决定相关人员的政治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14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
            局(地专)级职务的政治、生活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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