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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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他历史老案2500多件。复查案件中,取消戴帽和刑事处分的1600多人,安排适当工作的2900多
            人,作离退休。退职安置的900多人,恢复中共党籍的900多人,查清和认定为中共地下党组织7

            个、中共地下组织成员200多人,游击队(团)58支、成员4200多人,复查处理中共地下组织、
            游击队(团)和中共秘密外围组织成员案200多件。

                 确定落实政策人员的工资    1978年9月,毕节地区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
            子决定的通知》规定,落实政策人员安置工作的工资,原取消工资级别只发生活费的,根据现
            在分配的工作评定工资级别;原受降职、降薪处分的,工资级别一般不动,工资级别降得过低

            的,要适当调整。已作退职、退休处理的,退职、退休金的计算标准,按划右派受处分后的级
            别或后来重新评定的工资级别确定。经过批准予以改正,恢复政治名誉的,由改正单位分配适

            当工作,恢复原工资待遇,但不补发工资。生活有困难的,给予必要的补助。至1980年,对落
            实政策的各类人员一次性困难补助共339人。1979年5月起,毕节地区执行省革命委员会就落实

            政策中有关补发工资问题的规定,对“文化大革命”期间被错处理的人员,经县或县以上党委
            审查批准的,予以补发工资;“文化大革命”以前被错处理的人员,一律不补发工资,其中生

            活特殊困难的,可酌情给一次性困难补助。1986年12月,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统战部,国家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行文,对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的给予适当照顾:1.在
            1981~1982年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资普调以前的行政17级(或工资额相当于行政17级

            的)及其以下人员,因被错划为右派或受其他错误处理,从1956年工资改革到工资普调前,从
            未升过工资级别,可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升一级工资,然后再按普调工资和工资改革文件的具

            体规定和条件参加普调和套改。2.1979年1月到1985年7月工资改革前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
            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作为计算离、退休费的基数。



                                                二    人事争议仲裁



                 2006年,拟发《2006年全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安排意见》,建立仲裁员队伍,行文聘任地
            直机关26人为人事争议仲裁员;建成地区人事争议仲裁庭。2007年,根据《人事争议规定》
            《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规定和相关法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开庭裁决3件、庭外调解2

            件。2008年,共收到仲裁申请6件,开庭裁决1件、庭内调解2件、案外调解3件。
                 2011年,地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整合,组建毕节地区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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