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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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职的暂行办法》,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
给退休费: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
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连续
工龄,下同)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
工资的70%发给;工作年限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
元发给。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
退休,其中饮食起居需他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发给护理
费。护理费一般不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他人扶助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
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患
二、三期矽肺病,以及患矽肺病并有肺结核病,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干部、工人,
退休费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获得全国劳动
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省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
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退休费标准可酌情高于上述标准的
5%~15%,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此后,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国家
部委或省委、省政府授予的先进工作(生产)者荣誉称号的干部、工人;外省知识分子和从省
内9个地、州、市所在地到威宁、赫章县工作的知识分子以及三线艰苦地区的职工,退休后的待
遇,均作出相应规定。毕节地区均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并完成退休人员各项生活待遇建卡
工作。
1994年8月4日,省人事厅下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离休、退休人员离退休
费计算办法》规定:(1)机关工资改革后退休人员退休费计算办法:退休干部基础工资和工龄
工资按本人原标准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贵州省现行退休费比例计发。退休技术工
人,以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为基数,按贵州省现行退休费
规定比例计发。退休普通工人,以本人原岗位工资、奖金两项之和为基础,按贵州省现行退休
费比例计发。(2)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退休人员退休费计算办法:退休干部以本人职务工资与
津贴之和为基数,按贵州省现行退休费比例计发。职务工资含中学、小学、幼儿园、中等专业
学校、技工学校教师,医疗单位护士提高10%部分;津贴以本人退休当月职务工资(不含提高
10%部分)为基数,按津贴占工资构成比例计发。退休技术工人以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津
贴之和为基数按贵州省现行退休费比例计发,退休普通工人以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为基数,按
贵州省现行退休费比例计发。(3)退休费比例:1952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30年以
上退休的,按100%; 1953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退休的按95%;工作年限
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90%;工作年限不满20年退休的按70%执行。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
患二、三期矽肺病按规定审批退休的人员,仍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比例执
行,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可同时按黔人退〔1993〕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但退休费不
能超过本人原工资。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和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授予先进工作(生产)者荣
誉称号的干部、工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人员,外省知识分子和省内9个地、州、市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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