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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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资从原来的90元调整为110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的基本工资中的固定部分增14元,
            并按单位的活津贴比例相应增加津贴。1999年,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从是年7月1日

            起,按人均增加120元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提高离退人员的生活待遇。行
            政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的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

            由15~1级,每人每月55~470元,提高到85~720元。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最高增加140元,
            最低增72元。是年,全地区8.87万名职工增资,月人均增资119.96元。其中机关2.35万人,月人
            均增资121.7元;事业单位6.32万人,月人均增资119.32元。



                                                  五 补贴、津贴



                 补贴 1953年,毕节专区实行高寒地区干部特殊补贴,1957年停止执行,从1966年起,先

            后发放的补贴有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提价补贴等。1993年
            工资改革时停发。到2005年,仍发放下列补贴:

                 1.交通费。1993年前,根据省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人员发放交通费,在
            职人员每人每月12元,离休人员在原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发5元,退休干部每人每月7元。1993年
            提高标准;在职人员每月30元,离休人员中地厅级40元,县处级以下30元,退休干部25元。

                 2.洗理费。1985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洗理费4
            元。1991年4月起,提高到10元。

                 3.书报费。1984年6月开始给专业技术人员和地直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发放书
            报费、每人每月10~12元。
                 4.知识分子生活补贴。1984年7月起对在区内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

            员增加生活补贴。1991年,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通知,除具有一定学历人员的生活补
            贴继续办理外,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生活补贴不再扩大范围,不再提高标准。

                 5.岗位补贴。2000年2月18日,地区行署决定从是年1月起,对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实行岗位补贴,按照职务等级,每人每月补贴最低80元,最高150元。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
            的职务或技术等级,对应在职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2005年,调整地直机关、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岗位补贴,调整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津贴 1979年后,毕节地区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发放的津贴有学校教师的教龄津

            贴、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医疗卫生系统的护士工龄津贴、公安干警执勤岗位津贴、人民警察警
            衔津贴、交通民警岗位保健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

            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补贴、政法委员会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城市社
            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水文测站野外工作津

            贴、林业系统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岗位津贴、环境保护岗位津贴、艰苦地震台站津
            贴、征税津贴、档案管理人员保健津贴、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工作津贴、计
            划生育岗位津贴、卫生防疫岗位津贴、聋哑人手语教师翻译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从事放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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