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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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政列支的比例,由同级财政决定。自收自支单位,其工资构成,全地区暂定固定工资为55%,活
工资为45%。国家规定事业单位不同类型工作人员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1) 专业技术人员分
别实行5种不同类型工资制度。除第二类野外或水上作业,第四类体育运动员的体育津贴、奖金
外,毕节地区执行第一类教育、卫生、科研、农林水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
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第三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第五类金融机构实行行员
等级工资制。(2)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3)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
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是年,毕节地区5804个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资改革,在职人员5.57
万人,离退休退职人员1.64万人。改革前在职人员工资,每月工资总额1667.12万元,人均220
元。工资改革后工资总额增到2252.06万元,人均297元;加上增资不足35元的差额7.23万元,每
月净增584.94万元,人均增资77.32元。工资改革前,离退休退职费每月计358.3万元,人均218
元;工资改革后增到495.75万元,人均301元,每月净增137.02万元,人均增83.34元。民办教师
1.12万人,每月增加工资总计29.73万元,人均增26.48元。
四 工资调整与晋升
工资调整 1956年,按国务院规定,毕节专区调整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人员工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升1级,工资级别在职务等级线以下,可超级提
升,但1次最多不超过3级。1959年,根据国务院人事局的规定,毕节专区增加部分工作人员的
工资:工业、基建、交通、邮电和公用企业部门的工人,升级面为30%,干部升级面10%;农
林水部门的工人和商业部门售货员的升级面为5%。1960年,毕节专区按国家规定给部分中小学
教师和职工调整工资。教学人员的升级面为25%,职员和工人的升级面为20%。1963年,按国
家规定,全国给40%的职工增加工资。毕节专区调整后的升级面为:工人升级39.9%,一般干部
41.7%,17级以上干部占同级人员的25%。1971年,按国务院规定,全地区调整国家机关、企事
业单位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3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966年以前工作的1
级和低于1级的工人工资;矿山、井下的生产工人按上述工作年限放宽1级。符合升级的人员,
一般调高1级,少数调高2级。1977年,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毕节地区增加符合以下条件职工的
工资: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1966年底以前的2级工以及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工作
人员。全地区调升工资的职工占职工总数的60%。1979年,根据国务院规定,毕节地区从当年
11月起,给部分职工升级,升级面平均为40%。全地区有3.12万人调升工资,占当年10月末职工
总数的41.6%。1981年,毕节地区根据国家规定,调整教育、卫生、体育系统职工工资。调整工
资对象是: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研室中的固定教职工、校外专职辅导员、公
社专职教育干部和教师;卫生系统中的全民所有制各级各类医院、医务室、卫生防疫站、妇幼
保健站、药品检验所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体育系统中的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职
工。一般调升一级工资,少数工作成绩显著、工龄较长而工资偏低的人员可调升2级。1982年,
根据国家规定,毕节地区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1981年教育、卫生、体育系统中已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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