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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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贵州省政府根据省财力,规定按照国民政府《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规定的俸额,依职务官等
            一律按八成实支,贵州省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所辖各县均照此执行。是年末,国民政府

            禁止银元流通,官俸一律改发法币,以1银元折合法币1万元计发。民国26年(1937),抗日战
            争爆发,国民政府以筹集抗战资金为由,降低公务员薪饷,第四行政区各级职官薪俸均按贵州

            省政府规定实行七折九扣。民国28年(1939)8月,贵州省政府再次改定职官薪俸,规定按官等
            官俸表俸额,除基本支数50元实支外,余数作六折支给。民国29年(1940)9月,物价暴涨,生
            活费用日增,省政府将职员薪饷改为除基本支数50元外,余作八折支给,并对委任四级以下职

            员酌给生活补助金。民国32年(1943),第四行政区各县按省政府令,调整低级员工生活补助
            金。次年5月,行政院颁布《公务员支给薪俸限制办法》,11月,考试院发布《修正公务员支给

            薪俸限制办法》,审核调整公务员俸给。民国34年(1945)8月,贵州省政府调整县、区低级公
            职人员薪俸标准。由于物价倍增,取消折支办法,改为依据物价上涨指数,按各公职人员叙定

            底薪加倍发给。民国37年(1948)物价暴涨,贵州省政府随时调整员工薪饷,是年1~8 月4次调
            整。8月,国民政府发行金圆券以代法币;次年以银圆券替代金圆券,商民拒用,仍用银元。贵

            州省政府同意薪饷改发银元或粮食。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工资制度



                 供给制 1949年12月~1952年6月,毕节专区根据政务院规定,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

            校、医院绝大多数工作人员中实行供给制;有的国营企业职工也实行供给制。1950年6月21日,
            政务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的伙食标准,毕节专区根据工作人员职务高低、工作
            年限长短分别明确享受小、中灶待遇。据1950年12月统计,全专区干部享受供给制的有:专级

            4人、县级55人、区级239人,一般干部1687人。1952年3月11日,政务院决定给实行供给制的工
            作人员增加津贴并规定供给制工作人员的工资等级。规定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到勤杂人员,分

            为10等24级,党派、学校和人民团体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比照政府工作人员的等级发给。毕
            节专区从专署专员到勤杂人员分别执行第五等第一级至第十等共14级津贴标准。供给制工作人
            员统一增加津贴的每月开支计算标准由伙食费、服装费和津贴组成,3项合计全专区最高一级

            78.42万元(旧人民币,下同),最低一级18.32万元。供给制人员统一增加津贴后,取消过去所
            规定的普通津贴、保健费、高级干部特别津贴;小孩保育费和小孩保姆费均照原规定不变;老

            年优待金、政府区长以下人员,年龄达50周岁者照发,其余人员一律取消;亲属招待费,部队
            团长以下,政府县长以下照发,其余人员取消;技术津贴仍照规定不变。1952年,毕节专区实

            行供给制的工作人员2309人。1952年7月5日,政务院颁发《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
            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毕节专区根据通知规定和西南军政委员会

            部署,1952年7月~ 1955年7月,统一以工资分作为工资的计算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分所
            包含的实物品种和数量。每个工资分含5种实物:粮食0.8市斤,白布0.2市尺,植物油0.05市斤,
            食盐0.02市斤,煤2市斤。按照国营商业的零售牌价计算工资分值,毕节专区的工资分值为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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