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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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三 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6月,国务院决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
和国家工业化的政策,对重工业部门、重点建设地区、等级技术工人和高级科学家、技术人员
的工资,有较大的提高;对于工资待遇较低的小学教职员、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和乡干部的工
资,也有较大的提高。改革内容: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一职数级、上下交叉
的办法,确定每一职务的工资标准;根据各地区物价生活水平,规定11个地区类别,同一工资
等级因地区类别不同,工资数额也有所不同。根据国务院规定和省的部署,毕节专区机关、
企事业单位执行一类地区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执行一类地区第十二级至第三十级共19个工资等
级,最高工资150元,最低20元。机关、事业单位技术人员执行一类地区第8~18级工资标准,最
高工资102元,最低24元。1956年7月起按照新的级别发给工资。是年,全专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由改革前的2 8.67元提高到37.2元,增29.75%。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其改革原则是:
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适当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把工作人员的工资同本人的职务、工作责
任和劳绩相联系;通过改革建立起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逐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实际工资水平。改革内容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为以职务工资为
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
资。1. 基础工资。全地区按五类工资区39元标准执行。从领导干部到一般工作人员均执行相同
的基础工资。2.职务工资。按照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技术水平确
定。3.工龄津贴。按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逐年增长,每工作1年,每月发给0.5元,但最多不
超过40年。4.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此外,中小学、中等专
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和各级医院的护士,另加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以
鼓励他们长期从事本职业。毕节地区列入此项工资改革的单位4347个,参加工资改革的职工5.48
万人。工资改革前月工资总额为316万元,工资改革后增加到443万元;净增127万元,每人每月
净增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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