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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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0.22元。国家规定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为29个等级,毕节专区执行的最高级为12级,工资
            分为314分,最低级29级,工资分为85分。1954年6月25日,政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

            资和包干经费标准及有关事项规定》,将供给制改为包干制。1955年7月起,按国务院规定,全
            专区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中实行供给(包干)制待遇的人员,先后废除工资分计算办法,一

            律按本单位现行的工资标准改为工资制待遇,实行货币工资制,结束供给制和薪金制并存的状
            况。实行货币工资制后,工资标准为30个等级,1级为560元、30级为18元。原供给(包干)制
            人员的包干费和其他费用全部取消。工作人员住公房、使用公家家具、水电一律交租、缴费。

            多子女人员在生活上发生困难的,单位在福利费中予以补助。
                 薪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少数机关工作人员、国营企业职工、留用的原国民

            党政权旧公教人员、爱国民主人士和私营企业职工中实行薪金制或实物工资制。对实行薪金制
            的职工,执行原职原薪或原取支薪的政策,以职工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

            为标准支付工资,按当时的物价折合一定数量的实物,然后以货币支付。1950年,也以折实单
            位数计算执行薪金制人员的工资数。1950年6月,全专区实行薪金制的职员248人,工人68人。

            1952年,全专区实行薪金制工资的652人。

                                  1952年毕节专区供给制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开支标准表
                                                                                   单位:万元(旧人民币)

                                                             个人生活费
                          职别                  等级                                    津贴             合计
                                                          伙食           服装

                     专员及相当人员                    5        22.26         4.16          52           78.42


                      副专员等人员                    5        22.26         4.16          36           62.42

                       县长等人员                    6        16.36         4.16          28           48.52

                    专署科长、副县长                    6        16.36         4.16          24           44.52

                       专署副科长                    6        16.36         4.16          20           40.52

                    县府科长、区长等                    7        10.06         4.16         15.60         29.82


                 县府副长科、副区长等                     7        10.06         4.16         12.60         26.82

                     专署科员等人员                    7        10.06         4.16         7.60          21.82

                 县府科员、区府助理员                     8        10.06         4.16         6.60          20.82

                         办事员                    8        10.06         4.16         5.60          19.82

                    警卫、炊事班长等                    9        10.06         4.16         4.60          18.82


                        勤杂人员                   10        10.06         4.16         4.10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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