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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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0.22元。国家规定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为29个等级,毕节专区执行的最高级为12级,工资
分为314分,最低级29级,工资分为85分。1954年6月25日,政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
资和包干经费标准及有关事项规定》,将供给制改为包干制。1955年7月起,按国务院规定,全
专区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中实行供给(包干)制待遇的人员,先后废除工资分计算办法,一
律按本单位现行的工资标准改为工资制待遇,实行货币工资制,结束供给制和薪金制并存的状
况。实行货币工资制后,工资标准为30个等级,1级为560元、30级为18元。原供给(包干)制
人员的包干费和其他费用全部取消。工作人员住公房、使用公家家具、水电一律交租、缴费。
多子女人员在生活上发生困难的,单位在福利费中予以补助。
薪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少数机关工作人员、国营企业职工、留用的原国民
党政权旧公教人员、爱国民主人士和私营企业职工中实行薪金制或实物工资制。对实行薪金制
的职工,执行原职原薪或原取支薪的政策,以职工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
为标准支付工资,按当时的物价折合一定数量的实物,然后以货币支付。1950年,也以折实单
位数计算执行薪金制人员的工资数。1950年6月,全专区实行薪金制的职员248人,工人68人。
1952年,全专区实行薪金制工资的652人。
1952年毕节专区供给制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开支标准表
单位:万元(旧人民币)
个人生活费
职别 等级 津贴 合计
伙食 服装
专员及相当人员 5 22.26 4.16 52 78.42
副专员等人员 5 22.26 4.16 36 62.42
县长等人员 6 16.36 4.16 28 48.52
专署科长、副县长 6 16.36 4.16 24 44.52
专署副科长 6 16.36 4.16 20 40.52
县府科长、区长等 7 10.06 4.16 15.60 29.82
县府副长科、副区长等 7 10.06 4.16 12.60 26.82
专署科员等人员 7 10.06 4.16 7.60 21.82
县府科员、区府助理员 8 10.06 4.16 6.60 20.82
办事员 8 10.06 4.16 5.60 19.82
警卫、炊事班长等 9 10.06 4.16 4.60 18.82
勤杂人员 10 10.06 4.16 4.10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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