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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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金川阵亡的大定镇副将松德、都司刘宏达、千总王天池、把总杨贵宗、陈大忠及马兵、步兵199
            名恤银共1.34万余两。乾隆三十七年(1772)三月,又恤赐大定镇及各协、营出征金川墨垄沟阵

            亡、伤残弁兵银1.15万余两。均按上述等级标准予以抚恤。
                 民国时期抚恤 民国建立后至民国24年(1935),贵州军阀混战,兵匪祸乱不断,地方

            区、乡武装阵亡人员,其安葬费、抚恤金均由区公所视情况向民间摊派。民国27年(1938),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设立抚恤委员会,并制发《组织条例》。贵州省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及各县政府按规定办理抚恤事务,属兵役工作的,由军事科办理,检察人员检佐办理;其他各

            种抚恤由民政科办理,主要事项有:军人户籍的移转查报,恤金之转发具款,遗族纠纷之处理
            呈报,恤金的转请发放以及其他抚恤之各种事项。

                 民国29年(1940),国民政府公布《陆军平战抚恤暂行条例》,对陆军伤亡军佐、士兵及
            军队法官、文官技术人员、政治训练人员的抚恤作出规定。死亡者分阵亡、因公殒命、积劳病

            故,按规定核定等级,分别按战时、平时抚恤标准办理。死亡者由其遗族呈请军队填具甲种书
            表转报军事委员会抚恤,同时呈报当地政府发给乙种调查表填交,经县政府查明加具证明,递

            传抚恤委员会核办。受伤者由医院评定受伤等级,出具证明由军队验审后转报抚恤委员会抚
            恤。对于给恤期满,伤残未愈需继续抚恤者,由该人申请填具请求验伤报告,连同恤令呈报当
            地县政府核办转报,核准后按表列规定,享受年抚恤金。受恤遗族为父母、妻子、子女、祖父

            母、孙及未成年的胞弟妹。受恤者如有反党、开除、免官、判刑、剥夺公民权及死亡或无合法
            遗族等即停抚恤。


                                              中华民国抚恤金、受恤年限表
                                                                                              单位:年、元

                                                 上  将                         二等兵
                      项  目                                                                      受恤金时间
                                           一次恤金          年恤金          一次恤金           年恤金

                               阵亡            3000          800           80            40            20
                  战
                             因公殒命            1000          600           60            30            10
                  时
                             积劳病故            800           400           50            25            7
                             御乱被戕            900           500           50            30            10
                  平
                             因公殒命            700           350           35            25            7
                  时
                             积劳病故            700           350           35            25            3

                             一等伤残            600           800                         40            7
                  战
                  时          二等伤残            400           700                         35            5
                             三等伤残            400           600                         30            3

                             一等伤残                          450                         30            7
                  平          二等伤残                          400                         25            5
                  时
                             三等伤残                          350                         2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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