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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金川阵亡的大定镇副将松德、都司刘宏达、千总王天池、把总杨贵宗、陈大忠及马兵、步兵199
名恤银共1.34万余两。乾隆三十七年(1772)三月,又恤赐大定镇及各协、营出征金川墨垄沟阵
亡、伤残弁兵银1.15万余两。均按上述等级标准予以抚恤。
民国时期抚恤 民国建立后至民国24年(1935),贵州军阀混战,兵匪祸乱不断,地方
区、乡武装阵亡人员,其安葬费、抚恤金均由区公所视情况向民间摊派。民国27年(1938),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设立抚恤委员会,并制发《组织条例》。贵州省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及各县政府按规定办理抚恤事务,属兵役工作的,由军事科办理,检察人员检佐办理;其他各
种抚恤由民政科办理,主要事项有:军人户籍的移转查报,恤金之转发具款,遗族纠纷之处理
呈报,恤金的转请发放以及其他抚恤之各种事项。
民国29年(1940),国民政府公布《陆军平战抚恤暂行条例》,对陆军伤亡军佐、士兵及
军队法官、文官技术人员、政治训练人员的抚恤作出规定。死亡者分阵亡、因公殒命、积劳病
故,按规定核定等级,分别按战时、平时抚恤标准办理。死亡者由其遗族呈请军队填具甲种书
表转报军事委员会抚恤,同时呈报当地政府发给乙种调查表填交,经县政府查明加具证明,递
传抚恤委员会核办。受伤者由医院评定受伤等级,出具证明由军队验审后转报抚恤委员会抚
恤。对于给恤期满,伤残未愈需继续抚恤者,由该人申请填具请求验伤报告,连同恤令呈报当
地县政府核办转报,核准后按表列规定,享受年抚恤金。受恤遗族为父母、妻子、子女、祖父
母、孙及未成年的胞弟妹。受恤者如有反党、开除、免官、判刑、剥夺公民权及死亡或无合法
遗族等即停抚恤。
中华民国抚恤金、受恤年限表
单位:年、元
上 将 二等兵
项 目 受恤金时间
一次恤金 年恤金 一次恤金 年恤金
阵亡 3000 800 80 40 20
战
因公殒命 1000 600 60 30 10
时
积劳病故 800 400 50 25 7
御乱被戕 900 500 50 30 10
平
因公殒命 700 350 35 25 7
时
积劳病故 700 350 35 25 3
一等伤残 600 800 40 7
战
时 二等伤残 400 700 35 5
三等伤残 400 600 30 3
一等伤残 450 30 7
平 二等伤残 400 25 5
时
三等伤残 350 2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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