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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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
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
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
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按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一次性
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
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
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2.定期抚恤。1985年9月30日,根据上级通知,毕节地区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
家属、病故军人家属调整定期抚恤金。调整执行以下标准:(1)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
人家属,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30~4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35~50元,居住在地区
所在地城市,每人每月40~55元。(2)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25~35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30~45元,居住在地区所在地城市,每人每月35~50元。(3)“三
属”中的孤老的定期抚恤标准,在上述相应标准基础上增加5~10元。1993年、1994年、1996
年、1998年、2001年、2002年、2003年,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均提高“三属”定期定量抚恤金
标准。1998年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
68~73元,家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78~83元;病故军人家属,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63~68元,
家住在小城镇每人每月73~78元。2002年,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
助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居住
城镇的每年每人提高48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年提高300元。2003年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
发《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烈士家属居住农村
的,每人每年提高195元,家住城镇的每人每年提高255元,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在农村的,每人
每年提高190元,住在城镇的每人每年提高250元;病故军人家属家在农村的,每人每年提高185
元,家在城镇的,每人每年提高245元。从当年7月1日起执行。2003年,民政部门完成对重点优
抚对象的复查。据统计,全地区13.32万名优抚对象中,革命伤残军人2248人,烈士家属645人,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119人,病故军人家属344人,军属4.91万人,在乡老复员军人9594人,在乡退
伍军人6.86万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5人,红军失散人员18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2153人。是
年,各县民政部门为3356名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
士、红军失散人员发放定期生活补助费972万元,年人均补助2896.3元;为9333名在乡老复员军
人发放定期生活补助1114万元,年人均补助1194元;为2264名新兵家属发放优待金158.5万元,
户均700元,其中对进藏新兵家属增发100元。2005年,全地区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
抚恤补助标准年人均达3200元,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有了较大幅度提高。
3.伤残抚恤。1950年12月11日,国家内务部制定《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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