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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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军、人民警察部队之指战员,因战负伤或因公致残者,均称革
            命伤残军人。对他们视其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力之程度,在伤愈出院后,经医生按条例规

            定,鉴定填具残废等级证明书,报经部队政治机关和省、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发给“残废

            证”,凭证享受条例规定之残废抚恤粮或抚恤金。凡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负
            伤致残者,根据有关规定发给“残废证”,按规定评定残废等级,按标准发给抚恤粮或抚

            恤金。1950年起,毕节地区各县人民政府按《条例》规定,对伤残人员进行优待和抚恤。

            1950~1952年发放抚恤粮,1953年起改发抚恤金。1953年后,根据国家规定,10余次调整提
            高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

                 据1988年末统计,全地区共有伤残抚恤对象2039人,其中革命伤残军人2017人、参战伤残
            民兵民工3人、伤残人民警察10人、伤残工作人员9人。其中特等12人,一等48人,二等甲级

            147人,二等乙级458人,三等甲级643人,三等乙级731人。国家对革命负伤致残人员实行终身

            或长期抚恤。2004年新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等级由
            重到轻分为1~10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1~10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1~6级的,享受抚恤。残疾级别按照2004年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
            生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评定,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军人证”。条例规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

            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规定。同时规
            定:退出现役的1~4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

            置的,可集中供养。对分散安置的1~4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

            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3~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005年7月,民政部、财政部

            下发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毕节地区
            按通知规定执行。调整涉及残疾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

            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和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此次调整依

            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将“残疾抚恤金标准表”对少数套改后残情不符合新《军人残疾等
            级评定标准》的,进行个案调整。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为: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

            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被地方民政
            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残疾证件的人

            员参照残疾军人的套改办法执行。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

            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并取消以前残疾抚恤金中伤残抚
            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区别。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12

            万元、1.08万元、1.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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