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P. 149
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民国31年(1942)10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布告,自当年起,所有陆、海、空军伤亡
官兵,年恤金一律照恤金所载金额加倍发给.此后,对恤金标准作过多次调整。民国34年
(1945),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训令,自本年起,按年发给阵亡将士官兵抚恤粮7石2斗,由粮
食部核定各省粮价标准分别折发代金;同时公布地区性的代金价格。民国35年(1946),国民
政府军事委员会规定,凡在民国26年(1937)7月7日后至民国34年(1945年)8月15日期间,抗
战阵亡、因公殒命、积劳病故,给恤有案者,无论给恤是否期满,均准照规定发给受恤者家属
一次特恤金。其标准是上将阵亡30万元,因公殒命20万元,积劳病故15万元,兵士阵亡4万元,
因公殒命2.6万元,积劳病故2万元。是年元旦及8月15日慰问阵亡者遗族,发给胜利恤金。其标
准为:上将阵亡者10万元,因公殒命者6.6万元,积劳病故者5万元;士兵阵亡者3500元,因公殒
命者2200元,积劳病故者1750元。
民国27年(1938)11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颁发《人民守土伤亡实施办法》,规定一切
人民武装抗敌组织,包括壮丁队、义勇壮丁常备队、别动队、便衣队、防卫团、人民自卫军等
组织之分子,因守土抗敌伤亡者按标准给予抚恤。此外,国民政府颁布《公务员抚恤条例》,
按《条例》规定给予因公亡故文官、司法官、警官及长警抚恤。国民政府的上述各项抚恤条
例,在贵州省第四行政区内,未能实施,多数出征者家属及阵亡者亲属从未得到优待抚恤。
据资料记载:能查到姓名的毕节地区抗日阵亡将士共536名,其中毕节县79名,大定县174名,
黔西县197名,金沙县5名,织金县58名,纳雍县1名,威宁县20名,赫章县2名。据民国31年
(1942)毕节县政府军事科的工作报告记载:县境当时应享受优待的征属7308户,获得优待的
251名,未获优待的7057户,阵亡将士遗属290人,仅49人领到抚恤金。
民国33年(1944),民国军政部在毕节设荣誉军人第九休养院。休养院设医务室、政工
室,下辖7个中队分驻毕节城乡。因伤残人员待遇微薄,一些轻伤者从事经商、制作肥皂、手工
卷烟以求生存。民国35年(1946),第九休养院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抚恤 1.一次性抚恤。由民政部门凭省人民政府或军队团以上
单位发给的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或“革命牺牲民
工民兵光荣纪念证”,向牺牲、病故者的直系亲属发给一次性的抚恤粮或抚恤金。抚恤标准:
1950~1952年,各县人民政府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制定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
条例》有关抚恤条例,给革命烈士和病故军人家属一定数量的粮食。1953年改粮食抚恤为现金
抚恤。此后,多次调整抚恤金额。1955年,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民兵民工150元,战士
级180元,班长级230元,排、连长级280元,营长级350元,团长级450元,师长级以上650元。
病故革命军人一次性抚恤标准为:民兵民工120元,战士级150元,班长级200元,排、连长级
230元,营长级280元,团长级360元,师长级以上520元。1979年2月,调整牺牲、病故军人一
次性抚恤金标准:师职或13级以上干部,牺牲抚恤金700元,病故抚恤600元;团职或14~17级
干部,牺牲抚恤650元,病故抚恤550元;营职或18~20级干部,牺牲抚恤600元,病故抚恤500
元;连排职或21级以下干部,牺牲抚恤550元,病故抚恤450元;班长、战士级,牺牲抚恤500
元,病故抚恤400元;参战民兵民工,牺牲抚恤470元,病故抚恤370元。1980年9月1日起,毕节
3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