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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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1991、1998、2003年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变化表
                                                                                              单位:元/年

                伤残          伤残               1991年                   1998年                   2003年
                等级          性质         抚恤金         保健金         抚恤金         保健金         抚恤金         保健金

                            因战          1560         240        3540                    9960        2140
                特等
                            因公          1440         216        3380                    9800        2110
                            因战          1260         204        2760                    7680        1720

                一等          因公          1170         184        2630                    7550        1680
                            因病          1060                    2500                    7420        1670

                            因战           920         156        1550                    3880         810
                二等
                            因公           830         140        1440                    3770         790
                甲级
                            因病           760                    1350                    3680         770
                            因战           656         135        1080                    2600         680
                二等
                            因公           590         122        1000                    2520         660
                乙级
                            因病           554                     960                    2480         650

                三等          因战           416         108         748                    1560         510
                甲级          因公           400         98          728                    1540         490

                三等          因战           342         90          646                    1390         430
                乙级          因公           342         82          646                    1390         420



                                                     二 优 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军人及家属优待    清雍正七年(1729),清廷赐全国标、营银
            两,令寄商生息,以其息为弁兵婚丧之费,以示优待。其中赐威宁镇银1518两7钱1分,大

            定协1518两7钱1分,平远协1113两7钱2分,黔西协1113两7钱2分,毕赤营607两4钱8分。在
            1937~1945年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曾颁发出征军人家属优待条例,但仅有少数征属获得优
            待。各县每逢“七七”抗战纪念日前后,开展募捐劳军活动,出征军人家属所得慰问钱物,数

            量微薄。民国33年(1944),毕节县曾组织一次义演募捐活动,所发慰问品,在营壮丁每人毛
            巾一张,征属得少量食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军人及家属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毕节专区各县人民政
            府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和失踪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参战民兵民工,革命残

            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实行优待抚恤。国家每年拨出专款,解决优抚对象生产、生活、住
            房、医药和子女入学、就业困难。1998年,毕节地区有优抚对象1.35万余人,其中革命伤残人员
            2337人,烈军属1266人,在乡红军战士9人,红军失散人员25人,在乡复员退伍军人9885人。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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