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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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1991、1998、2003年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变化表
单位:元/年
伤残 伤残 1991年 1998年 2003年
等级 性质 抚恤金 保健金 抚恤金 保健金 抚恤金 保健金
因战 1560 240 3540 9960 2140
特等
因公 1440 216 3380 9800 2110
因战 1260 204 2760 7680 1720
一等 因公 1170 184 2630 7550 1680
因病 1060 2500 7420 1670
因战 920 156 1550 3880 810
二等
因公 830 140 1440 3770 790
甲级
因病 760 1350 3680 770
因战 656 135 1080 2600 680
二等
因公 590 122 1000 2520 660
乙级
因病 554 960 2480 650
三等 因战 416 108 748 1560 510
甲级 因公 400 98 728 1540 490
三等 因战 342 90 646 1390 430
乙级 因公 342 82 646 1390 420
二 优 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军人及家属优待 清雍正七年(1729),清廷赐全国标、营银
两,令寄商生息,以其息为弁兵婚丧之费,以示优待。其中赐威宁镇银1518两7钱1分,大
定协1518两7钱1分,平远协1113两7钱2分,黔西协1113两7钱2分,毕赤营607两4钱8分。在
1937~1945年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曾颁发出征军人家属优待条例,但仅有少数征属获得优
待。各县每逢“七七”抗战纪念日前后,开展募捐劳军活动,出征军人家属所得慰问钱物,数
量微薄。民国33年(1944),毕节县曾组织一次义演募捐活动,所发慰问品,在营壮丁每人毛
巾一张,征属得少量食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军人及家属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毕节专区各县人民政
府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和失踪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参战民兵民工,革命残
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实行优待抚恤。国家每年拨出专款,解决优抚对象生产、生活、住
房、医药和子女入学、就业困难。1998年,毕节地区有优抚对象1.35万余人,其中革命伤残人员
2337人,烈军属1266人,在乡红军战士9人,红军失散人员25人,在乡复员退伍军人9885人。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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