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P. 150
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地区执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对越自卫还击战牺牲人员家
属增发抚恤金和提高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战作战牺牲
的现役军人、支前民兵民工等人员的家属,均增发抚恤金300元,对1980年6月4日起批准为革命
烈士的,对他们的抚恤金标准,各级均增加抚恤金300元。
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
现役军人 其他人员 抚恤标准
师职或13级以上干部 专员、副专员以及相当职务以上干部或行政13级以上的干部 1000元
团职或14~17级干部 县长、副县长或行政14~17级干部以及相当上述职级的其他人员 950元
县政府局长、副局长、公社主任、副主任或行政18~20级干部以
营职或18~20级干部 900元
及相当上述职级人员
连排职或21级以下干部 县、公社一般干部或21级以下干部以及相当上述职级的人员 850元
班长、战士 工勤人员、参战民兵、民工、人民群众 800元
1984年10月30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性抚
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新的标准只适用于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批准的革命烈士;虽是4月1
日以后批准,但其牺牲时间在4月1日以前的烈士,仍按原标准执行。其标准为:战士、班长级
2000元,连、排职或21级以下干部2100元,营职或19~20级干部2200元,团职或15~18级干部
2400元,师职或14级以上干部2400元。1994年11月4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出《关于军队工资制
度改革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对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作如下
规定:按死亡者生前月标准工资计发,烈士4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20个月工资,病故10个月工
资。通知对恤金计发的项目规定:(1)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
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2)在职官兵死亡
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毕节地区各级民政部门
均按此通知规定执行。2004年,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当年10月1日起
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死亡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
准: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
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
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
发35%;(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3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