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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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原标准工资90%发给生活补助费。是年,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劳薪字第440号通知,毕节专区按
            照通知对符合退休条件患一期矽肺病的职工,作退休处理,退休后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长期生活补助费;患二、三期矽肺病职工,有困难要求企业解决,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按工伤残废作退休处理者,可酌情另给一部分长期生活补助费,补助费与退休费合计不能超过

            本人原工资标准的90%;对已作退职处理人员,改按退休处理,所领取退职补助费,抵消本人退
            职期间退休费,患矽肺病脱产休养职工,经医生检查,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可重新参加生产的
            职工,要分配新的工作,不愿工作者,作旷工处理。1964年1月起,毕节专区企业执行国家劳动

            部、全国总工会《防止矽尘危害管理办法》规定。1964年,毕节专署根据《内务部、劳动部关
            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的治疗费用等问题的函》,因工伤退职后,伤病复发所需治疗费

            用,由原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由上一级主管部
            门负责。

                 1978年6月,执行省规定,因工负伤退休职工,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90%
            发给,同时按机械行业二级工工资标准发给护理费。1982年,根据国家劳动局、全国总工会联

            合通知,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职工因病死亡,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因工致残丧失部分劳
            动力职工因病死亡,按固定工死亡待遇处理。是年,执行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矽肺
            病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退休、退职或精简时,未查明患有一期矽肺病及活动性结核病或未

            作过矽肺病检查,现查出患一期矽肺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按劳动总局规定改为按患二、
            三期矽肺病职工退休待遇处理。患一期矽肺病及肺结核病的职工,在其病情未好转到硬结钙化

            期以前,应按二、三期矽肺病职工待遇处理。患矽肺病职工住院期间按照工伤残职工住院伙食
            补助标准执行。是年,执行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7号文件因工伤残享受补助的职工,调到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原单位介绍工资关系时,将其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介绍到调入单位,调入

            单位按标准发给。1984年,执行省劳动局规定,职工因工伤残住院,企业每天补助1元伙食费。
            1986年12月,执行省规定,因工负伤职工退休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

            80%发给。是月,按省财政厅发文规定,职工因工伤残住院每天补助1.7元的伙食补助费。1987
            年起,执行国家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卫防字第60号文件规定,职业病为9
            类103种;废止1957年规定。毕节地区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给病患职工医疗或休养假期,医疗终

            结确定为残废或医治无效死亡,按工伤致残待遇处理。1989年,执行国务院规定,因工致残退
            休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额由40元提高到60元。是年,根据省规定,企业职工因工负伤、致残,

            医疗期间工资照发,一切诊治医疗费、住院费、就医路费由本单位支付,住院期间每天补助2.7
            元伙食费。1989年,根据国家民政部文件规定,职工在从事施工、生产、军事训练和上下班途

            中,遭到本人无法抗拒的意外受伤、致残者;在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
            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到意外伤残者;由组织确定外出参观、访问、考

            察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或非人为因素而发生的意外致伤、致残者;患职业病者均属因工伤残保
            险范围。
                 1990年,行署决定成立毕节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1992年,执行省规定,因工伤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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