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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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月。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可以享受:1.丧葬补助金为
地区上年度6个月的平均工资。2.供养无劳动能力直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
例,配偶每月40%,其他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
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死亡职工生前工资;3.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为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
的54个月。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因工死亡,经其亲属申请,与用人单位协商可参照工伤保险暂
行办法规定一次性支付各项因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规定,参保对象为全地区各类企业和
有雇工的个体户。是年3月31日,毕节地区行署决定,从是年4月1日起,启动工伤保险统筹。至
是年11月底,全地区参加工作保险企业247家,登记参保人数1.5万人,征缴工伤保险费99万元。
是年12月,行署办公室拟发实施《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批转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
于毕节地区煤炭开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第五节 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管理 1.管理机构。1950年10月,省总工会毕节专区办事处配备劳动保护专职干
部开展劳动保护工作。1962年1月,毕节专署撤销劳动科,设劳动局,负责劳动安全保护与职
业卫生监察。1983年,地区设置劳动人事局。1992年负责安全卫生监察、矿山安全监察及锅炉
压力容器检测。1996年6月,地区分设劳动局,劳动局负责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锅炉压力容器
监察。1998年,遵照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劳动局承担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从
2001年起分别移交给毕节地区经济贸易局、地区卫生局和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管理工作。20世纪50年代,专区及各县劳动部门执行“综合治理、组织推动、监督检
查、指导协助”政策,履行劳动保护职责。1951年底,全专区贯彻执行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办法》《关于职工伤亡月报》《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和贵州省劳动局
下发《应注意几点事项》。1956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人、职员伤亡
事故报告规程》《建筑安装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安全卫生大检查。1958年1月,专署劳动科
制发《毕节专区关于贯彻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地区及各县配备专职劳动保护专职干部,开
展劳动保护工作。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建立企业领导、车间、班组、工人安全责任制,加强厂
矿劳动保护工作。1963年,毕节专署制定《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①对
安全机构和专职人员,在精简中已经削弱的应予充实,应配备干部专门管理,所需人员在编制
内调剂解决。专署经委、工业、交通、农、林、水、商业、粮食部门除有1名管理生产科、局
长分工管理安全工作外,并指定1名干部负责管理本系统安全工作;厂矿企业300人以上设安全
科(股),100人以上企业配专职干部1~2人,100人以下指定干部兼管。②厂矿企业组织力量
对本单位安全检查,查出问题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订出计划,限期解决。③把安全管理
工作和整顿企业结合起来,做到安全工作有制度、有措施、有布置、有检查。1964年1月16日,
专署劳动局、卫生局、工会办事处,结合执行国务院《关于防止矽尘危害的决定》,转发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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