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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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分别以
            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基本相同。对于实行其他工作制职工,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基础
            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换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女职工保护 1951年,毕节专区按政务院和劳动部规定,废除男女职工同工不同酬的旧
            制,对女职工经期、孕期、哺乳期实行劳动保护。怀孕7个月以上和分娩未满两个月女工均不得

            加班加点。1953年,执行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调换轻工作,怀孕6、7个月以上女工,给予
            产期45天。厂在制定年度生产措施,月生产计划时,对女职工作特殊照顾。1955年,毕节地区

            执行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给予56天,难产或双生
            增4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生意见,给予30天以内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因病

            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怀孕生育及产后所需休养者,按病假处理;怀孕生育及产后所
            需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费用,按公费医疗执行。1962年,专署劳动局制发《关于加强妇女

            特殊保护规定》:1.根据妇女生理特点分配力所能及工作,不分配妇女从事井下采掘、支柱、
            运输和森林采伐等繁重体力劳动,从事接触汞、锌、梯恩梯生产,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生理机能
            的操作。2.合理安排妇女月经、怀孕、哺乳期劳动;在妇女月经、怀孕、哺乳期调轻活不调重

            活,调近活不调远活,月经期间调干活不调湿活。不让怀孕妇女从事经常攀高、弯腰、扭转、
            震动的操作,不宜让怀孕7个月以上女工和有未满4个月婴儿哺乳女工上夜班。3.妇女在生育期

            间,一般给56天产假。怀孕不满7个月女工发生流产,按具体情况,给予20~30天假期,产假期
            间工资照发。4.给哺乳母亲必要的照顾;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哺乳母亲,在每天工作中应有两
            次哺乳时间。5.关心妇女的疾病和生活。6.办好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1964年4月14日,

            毕节专署执行《贵州省厂矿企业劳动保护工作试行条例》,要求企业切实做好妇女职工劳动保
            护工作。1987年2月,转发国家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女职工保健工作暂

            行规定)(试行草案)》,要求地直单位和各县贯彻执行。1988年执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
            护规定》,凡适合妇女劳动单位,不得拒收女工;不得降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基本工
            资或解除劳动合同;严禁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不

            得安排夜班,劳动时间安排一定休息时间;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给流产妇女一定时间产假。是年,执行省政府

            规定,女职工晚育(指23岁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产假延至120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产
            假半年。女工较多的单位,按省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

            托儿所、幼儿园。违反计划生育女职工,不适用此《规定》,按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办理。
            1994年,执行国家就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通知规定: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

            等级(职务)工资与国家规定按比例计算的奖金;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比例计算
            的奖金。
                 工业卫生 1956年5月,毕节地区执行国务院关于《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关于防止厂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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