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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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国家劳动部《劳动安全工作监察员管理办法》和《重大事故管理规定》,制发《毕节地区建筑
施工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认证暂行办法》,要求各县市、地直有关部门、省驻毕单位按办法规定
执行。1996年10月20日起,执行国家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的通知》。1998年5月19
日,毕节地区行署规定:全地区司炉工、水化工、电工、焊工、电梯工必须经考试合格,才能
持证上岗,两年复查1次合格证。1999年12月,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的紧急
通知》,在全地区开展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煤炭、矿山、石化、交通、重大工程设施及施工
现场,烟花爆竹、商场、娱乐场所,严肃查处责任事故,依法处理责任人。
劳动时间 1950年起,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第32条规定,实行每周工作6天,
每个工作日8~10小时。1951年,执行《西南区公私工矿企业限制加班加点暂行办法》令,严禁
滥行加班加点。1953年1月1日起,全专区执行1952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电令通知,
7天有公休假1天,每天工作8小时。20世纪60年代初,规定需要加班加点,必须具备下列需
要:1.为完成保卫国家或防止公共危险的紧急任务。2.为消除公用事业的意外故障。3.因
机件设备发生临时故障,影响多数工人职员工作,需要及时修复。4.工作性质上,中途停止,
导致损坏原料或机器,而因技术条件不能在工作时间内完成。5.为公众利益或建设上需要,必
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因自然事故,按正常工作时间不能如期完成任务。加班加点,
需经基层工会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加班,每次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加点,每个工作日
不得超过4小时。1962年,毕节专区执行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人职员法定节日加班工资待遇
规定》,因生产(工作)需要法定节日内进行生产,应在节日后给予同等时间补假。如不能补
假,实行计时工资制职工,按本人日标准工资200%发给加班工资;实行计件工资职工,除按本
人完成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发给工资外,另加发本人日标准工的100%加班工资。1989年9月21日,
执行国家《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私营企业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工作制,因生产需要
延长时间,经职工本人同意,并发给加班工资。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
过3天。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加点。1994年3月1日起,全地区执行《国
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制度。企
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两周中两个半天休息时间,调换为1天休息。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
工加班加点,若因特殊情况,可加班加点,加班加点时间应安排相等时间补休,不能补休,按
规定支付加班加点报酬。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企业职
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有些企业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
作制和休息方法。对于施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有困难企业,迟至1997年5月1日起一律实行。实
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按县属以下企业、地属企业、省属企业的管理权
限,分别报县、地区、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1.企业高级管理人
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
业中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
机动作业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条件的职工: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
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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