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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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人员超支部分,职工个人负担15%,超过标准2倍以上者自负10%。依据职工工作年限,将定额
            70%包给个人作门诊费用,30%作职工在指定医院住院和转院使用。住院费超过门诊费用一倍

            者,职工本人负担5%。对于不守法规、酗酒闹事、打架斗殴造成医药费,不得在公费医疗中开
            支。未经医院批准自购药品、磁疗胸罩、磁疗鞋、降压手表、耳聋助听器、镶牙、配眼镜等,

            不得在医疗费中开支。
                 1990年,执行省劳动局《关于发布〈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23条关于发
            给私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工资的规定,企业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6个月医

            疗期,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1991年,行署制发《公费医疗管理办
            法》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定额内结余归己,超支部分实报实

            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定额每人每年1200元;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
            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人每年900元;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人

            每年6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公费医疗不分门诊、住院,定额标准:
            1949年10月1日~195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含退休人员、下同)每人每年300元,工龄30

            年以上(含30年)每人每年200元;工龄20年以上(含20年)每人每年120元;工龄10年以上
            (含10年)每人每年80元;工龄10年以下每人每年60元。在医疗期间,实行超支自挂钩办法:
            退休人员,超支定额标准200元以内者,个人负担超过定额总数的5%;超过400元以内者,个人

            负担超过定额总数的10%;超过400元以上者,个人负担超过定额总数的15%。在职人员,超过
            定额标准200元以内者,个人负担超过定额总数的10%;超过300元以内者,个人负担超过定额总

            数的15%;超过300元以上者,个人负担超过定额总数的20%。在外地培训的学徒,在学校医务
            室看病,凭据报销。办法还规定异型包装药品、未批准外购药品、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
            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

            空调费、电话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押瓶费、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
            加收)、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特诊)、气功费(不含气功治疗费),非医疗部门组织的各

            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检查治疗费;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用器具等一切费用;未
            经单位批准自行疗养、康复、休养的医疗费用;由于打架、斗殴、酗酒闹事造成的医疗费等不
            报销。并规定由于医疗事故造成伤残所发生的费用,交通肇事发生的医疗费,由责任单位或责

            任方负担。还规定公费西药门诊最高限额每天3次,出院带药最多服用一周;中药处方一次不超
            过3年。

                 1995年起执行国家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因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根据本人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

            医疗期:具体为实限工作年限10年以下,本单位工作限5年以下为3个月,5年以上6个月;实际
            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为6个月,5~10年为9个月,10~15年为12个月,

            15~20年以18个月,20年以上为24个月,医疗期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有关
            规定执行。非因工致残,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劳动鉴定委员
            会鉴定为1~4级,应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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