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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遇人员: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
被判刑收监或者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工作的;7.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发放失业救济金标准,一般为本人工资标准的60%~70%,
1~5年领12个月,5~10年领18个月,10年以上领24个月,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
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补助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死亡的,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年,地区按照《贵州省统一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政策问题处理意见(二)》,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代扣代缴下岗人员基
本养老保险费,未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扣代缴的仍由原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
2000年2月28日,行署发文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规定从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在
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从工资总额1%调整为2%,个人仍按工资总额1%缴纳。自是年3月起地区
社会保险事业局承担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支付工作。是年共筹集失业保险基金2212.99万
元,其中省下拨1461万元,社会筹资8.79万元,企业筹集141万元。全年统计共有下岗职工8994
人,进入中心管理4436人。2001年,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累计发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474万元,确保率100%;全地区3580名下岗职工进入服务中心管理,筹集
再就业资金1000多万元。2002年,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建立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人员,享
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下城镇其他人员共1.19万人数据库,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
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失业。为1654名国有企业下
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638.9万元,为104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救济金近20万元,
通过再培训,促进359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2003年全地区参与失业保险8.75万人,共
计征缴失业保险费1024万元。共发给再就业中心管理1631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322.6万
元,发放失业救济金41万元。代缴社会保险费185.1万元。2004年,发给652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
本生活费163.2万元,代缴社会保险费124.1万元,确保发放率100%;发放失业救济金131.11万元。
2005年,全地区失业参保9.19万人,收缴失业保险费1571.99万元。检查全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和再
就业资金。是年,全地区收缴失业保险费1571.99万元,支出失业救济金共155万元。
四 医疗保险
1953年起执行国家政务院颁布实施《劳动保险条例》,企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实行
劳动保险医疗制度,并在指定医院治疗,所需费用由企业负担。贵重医药费、住院膳食费及
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医疗期间,停止工作6个月以内者,按连续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的
60%~100%,连续工龄不满2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60%;2~4年发给本人工资的70%;4~6
年发给本人工资的80%;6~8年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8年以上发给本人工资100%。医疗在6
个月以上改由工会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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