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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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不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实施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职工,退休时按改
革前国家规定执行。退休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达不到省规定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发给;退
休后超过社会平均寿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用完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原标准
继续执行。是年,10月,执行省委组织部、省老干局、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厅《关于扩大享
受护理费范围的通知》,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年满70周岁离休干部,每月发护理费51
元;执行黔府发《关于1996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的通知》《关于企业离休人
员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按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离
休金标准整改,整改后原享受离休金高于整改后离休金部分予以保留。今后离休人员随机关离
休人员一起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1996年7月起,增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
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25元。是年12月起,执行省《关于给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费的
通知》,增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老工人每人每月50元,符合享受增发1~2个月
的生活补贴的应列入增发基数。是年,按行政机关离休人员离休金标准办理97名企业离休人员
离休金整改手续,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将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人员划
入社会保险事业局专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专户。
1997年初,毕节地区执行《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1
月1日起企业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从每人每月1.5元调整到每人每月5元。是年,执行国家劳动部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地区及各县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
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责任。是年,执行《国
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
员退休生活,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1997年个人缴费不低于本
人工资的4%,从1998年起每两年个人缴费增加一个百分点,最终达8%。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
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足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企业缴费划入部分逐渐降至3%。职
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缴费部分可继承。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
养老金。决定实施前已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按月发给养老金。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
退休,且介入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人员,在按新老办法衔接待遇基本平衡原则发给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基金中解决。养
老保险由县级统筹逐步向省级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是年10月,地区劳动局内设毕节地区企业
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年,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财政、劳动厅通知,按以下标准
发给: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年满70周岁离休干部的护理费,由每人每月51元增加到80元;
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另外补助100元保健费。自1997年8月起执行。是年12
月,根据省劳动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通知》,企业离休人员增加1个档次工资低
于25元的,按每人每月25元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所增加退休
费25元经费由财政开支。今后凡调整机关离休人员待遇时,企业离休人员同时按机关离休人员
调整待遇规定办理,不再另行发文。
1998年1月起,全地区统一征缴基本养老金比例,当年企业按职工工资的26%计缴,职工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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