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P. 102
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35元;连续工龄满30年不满40年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连续工龄不满30年,每人每月增发
25元;退职人员,每月增发15元。所增加基本养老经费,参加退休社会统筹人员由社保机构从
统筹金中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人员,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每年享受1~2个月生活
补贴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40元,从1995年7月1日执行。是年10月18日,贯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个人缴纳比例随职工工资的增长每两年增加1
个百分点,职工个人缴费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8%。1996年5月起,贯彻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
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基本养老保险转移金额为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企业按个人比例缴
纳划入部分不得转移,并入社会统筹基金。8月19日,行署制发《毕节地区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
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毕节城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
意见》规定:1.基本养老保险费筹集,包括国有、集体及其他各类企业及职工,企业以上年度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向当地社会保险
机构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费;职工本人按当地市、县政府规定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由企业
代扣代缴,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点,最终达8%。职工月工资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
分,不计个人缴纳基数;低于60%的,按60%作缴费基数。已离退、退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
养老费。职工个人缴费不征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费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1997
年起,每年按财政收入的0.5%存入政府养老基金专户,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以职工身
份证号码建立个人账户: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金,由企业按一定比例记入账户,职工
退休退职时,按手册记载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为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职工退休前或退
休后死亡,个人账户未领取或未领完的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发给职工指定受益人或法
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3.社会统筹基
金用于:《实施意见》实施前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实施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中社会性养
老金;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用完后继续支付部分;建立退休、退职费正常调整机制
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管理服务费用。4.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实施意见》实施前参加
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或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人员,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按
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基本养老保险金计算:实施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人员为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实施意见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实施3年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3年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系数÷120(系数根据工龄和缴费年限确定);《实施意见》前参加工作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后3年内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改革前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120;实施意见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
年限不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退休后其他待遇仍按改革前国家规定执行。实施意见实施后,获得劳
动模范称号的职工,由奖励单位一次性奖励或由职工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
3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