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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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的通知。2010年,全区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2011年,对地直单位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提高报销比例。
二 养老保险
1958年,毕节地区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条件
是:1.男工人、职员年满60岁,连续工龄满5年,累计工龄满20年;女职工年满55周岁,连续
工龄满5年,累计工龄满15年。2.从事井下、高温和其他有损健康工种男职工,年满55周岁,
累计工龄满20年;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累计工龄满15年。3.身体衰弱丧失劳
动能力,经鉴定不能继续工作,男职工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累计工龄满15年;女职工
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累计工龄满15年。4.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鉴定不能继续
工作的工人,年龄不限,连续工龄满5年,累计工龄满25年。5.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20年,体
弱自愿退休者,退休年龄不限。按以下规定享受退休待遇:符合第1、2项,连续工龄5~9年,
每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10~14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5%;15年以上,发给本人标准工
资70%。符合第3、4项,连续工龄5~9年,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40%;10~14年,发给本人月标
准工资50%;15年以上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60%。符合第5项,每月发给标准工资70%。对社会
有特殊贡献的工人、职员,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退休费可酌情提高,提高幅度不得超过本人
工资15%。经鉴定确认工人、职员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企业按《劳动保险条
例》规定办理,对退休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本人工资的75%;不需要人扶助者,发给
本人工资的60%。工人、职员退休后,在6个月以内前往居住地车旅费,由单位照规定按现行政
经费开支;6个月以后前往居住地车旅费个人自付。职工退休后,由企业行政发给退休证。退休
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并有固定收入,其固定工资超过本人退休前工资,超过部分在退休费项下
扣除。退休人员违法被判刑,停发退休费,收回退休证。符合以下条件,办理退职手续。1.经
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医师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工作,在本企业、机关确实无轻便工作可分配,
又不符合退休条件者。2.本人自愿退职对本单位或工作并无障碍者。3.连续工作不满3年,因
病或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时间满1年者。4.录用后6个月以内,发现原来有慢性疾病,不能坚持
工作者。享受以下退职待遇:工人、职员退职时,由企业1次发给退职补助费。标准为连续工龄
不满1年者,发给1个月本人工资;1~10年,每满1年,加发1个月本人工资,从第11年起,每满
1年,加发1个半月本人工资。符合退职第1项条件者,另加4个月本人工资;符合第3项条件者,
另加发2个月本人工资。工人、职员退职时,本人和供养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车船
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由所在企业、机关按本单位现行行政经费开支规定办
理。1962年9月3日起,专署劳动局执行省劳〔1962〕250号通知规定,按以下标准发给退职人员
退职补助费(不包括安家补助费):不超过300元的一次发清,300~1000元分两年发给,超过
1000元者,分3年发给。1963年9月25日,国务院、劳动部关于从社会招用职工规定,企、事业
单位在劳动计划内,可吸收家居城市退休、退职子女顶替和优先录用死亡职工家居城市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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