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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工现行的工资等级基础上,根据经济效益和职工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和贡献大小,用企业自有
资金给职工升级,升级增加工资计入成本,晋升工资可以上下浮动,国家不予承认。是年,省
规定浮动升级面一般不超过20%。随着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浮动后,部分经济效益好的
企业浮动升级面逐渐增大,超过省规定的浮动升级面。
特殊工资 1.加班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毕节地区按照国家规定,职工全年有59
个法定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共7天;公休假日每星期1天,全
年52天。节日和公休假日工资照发。对节假日需连续性生产或特殊原因出勤的,作为加班及在
8小时工作以外从事劳动为加点。1956年,全专区企业根据省和国务院规定,对加班加点职工
发加班加点工资。公休假日加班,原则上给予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本人工资标准的150%发给
加班工资;在法定节日加班的,按工资标准的200%发给;日常加点的按小时工资标准的150%
发给。发放范围仅限于生产工人与跟班职员。1959年,省修改为:春节加班按标准工资的200%
发给;其他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加班,按本人工资标准的100%发给加班工资。并要求企业严格
控制加班加点,职工加班必须经厂长、经理批准,工会同意,报劳动部门备查。1995年5月1日
起,国家规定实行双休日制度,每周工作5天,公休日2天工资照发。1999年9月起,国家规定法
定节假日为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公休日和节假日加班的,按《劳
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
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2.事假期间工资。1959年,根据劳动部的意见,对企业职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作如下规
定:(1)企业职工,在加班加点时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的,请事假不发给工资。不享受加班
加点工资的行政管理干部和勤杂人员,可享受每个季节请两天事假,工资照发的规定。(2)企
业职工结婚、丧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以后又陆续规定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
的,或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本人去料理丧事的,都可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工资照发。1976年10月后,提倡晚婚、晚育,婚假改为7天,工资照发。
津贴 1.补偿性津贴。(1)下井津贴:1963年9月,根据劳动部规定,专区所属煤矿,下
井津贴为工人工资10%,县属以下煤矿暂不执行。冶金矿山井下工人参照执行。1965年,煤炭工
业部规定,井下采煤掘进工人,每人每天0.6元,井下其他工人每人每天0.4元,按工人实际在井
下工作日数发给;干部下井工作,不发井下津贴。1979年冶金部规定,冶金矿山下井津贴按工
种、岗位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分:甲等每人每天0.6元,乙等0.5元、丙等0.4元。下井津贴均列
入企业成本。(2)施工津贴。1964年,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在偏僻山区、边远地区从事水电建
设工程的职工实行施工津贴的规定和省水电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津贴的暂行办法,全专区水电施
工单位实行施工津贴,每人每天0.2~0.3元。1977年,国家建委通知在建筑安装企业的正式职工
中试行流动施工津贴,毕节地区按规定对离开基地外出施工8000米以上距离的,每人每天津贴
0.2元;施工地点距离基地较远,公休假日不能返回每人每天0.3元。津贴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在
建设投资中拨付。1985年,水电施工津贴调整为0.8元,送变电施工津贴提高到1.1元。(3)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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