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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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五 职工生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力就业机会增多,职工工资水平、生活水平逐步提高。1952
年工资改革,国有企业工人最低月工资为18.06元,最高月工资为58.05元。1956年工资改革,全
专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从28.67元提高到37.2元。赫章锌铝矿井下工人最高,平均每月工资84元。
1985~1988年,毕节县连续调整,毕节镇50户职工家庭年人均收入由1985年的582.82元上升到
1988年的1069.43元,净增486.61元,增83.49%。1998年,调查230户城镇居民、734人,就业395
人,就业负担1.86人,每个就业者人均年收入3205.8元,比1988年增近3倍。1999年调查230户
城镇居民,平均每户3.25人,就业1.79人,就业负担1.81人,平均每人每年实际收入为3312.37
元。年平均消费性支出2242元。2001年调查270户居民,年平均个人消费3789.02元,比1999年增
55.25%。2004年调查270户,平均每户3.21人,每人年总收入5792.45元,可支配收入5626.71元;
家庭平均每人总支出5079.92元。其中用于旅游消费,平均每百人支出9102元。2005年,调查城
镇270户家庭,平均每户3.24人,人均可支配收入6529.37元,人均消费性支出4619.54元。2011
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132元。
第四节 劳动保险
一 劳动保险管理
1951年,毕节专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下称《保险条例》)和国
家劳动部《劳动保险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关于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等情况下可以享受
免费医疗,病、伤、产假工资,养老金,丧葬抚恤及供养直系亲属病、亡等劳动保险待遇的
规定,分职工不同状况、享受劳动保险待遇。1954年,由毕节专区及各县工会承担劳动保险业
务。1956年,毕节专区执行国务院关于扩大实施劳动保险范围的规定,在国营商业、粮食、森
林工业企业职工中实行劳动保险,劳动保险各项费用由实行劳动保险企业负担。由于宣传力度
不够,业务生疏,迟交、漏交、不交劳动保险金现象突出,影响施行劳动保险。同时,出现
参保企业与非参保企业职工待遇差别扩大。专区工会请示中共毕节地委同意,自1959年1月1日
起,停止商业、粮食、森林工业实行劳动保险。1962年,专区工会根据省劳动局《关于劳动保
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审批手续的通知》,请示中共毕节地委在全专区恢复商业、供销、粮食外
贸部门实行劳动保险。1963年,专区酒厂、陶瓷厂、印刷厂、农具厂也相继实行劳动保险,各
级工会建立健全劳动保险卡,保证职工享受生、老、病、死、伤、残劳动保险待遇。是年,
全地区64户企业参加劳动保险,9975人参保,保险金收入15.8万余元,支出14.31万余元。1964
年,全地区90户企业参加劳动保险,1.09万人参保,保险金收入17.49万余元,领取保险金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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