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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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对于矿山、井下、森林采伐、地质勘探退休退职职工死亡后,其子女不论居住城市或农村,都
            可顶替和优先录用。1964年初,地区工会制发《关于退休职工生活困难的救济问题》,要求各

            县总工会和基层工会应与民政部门联系给予救济,工会可从劳动保险基金中给予适当补贴。补
            助标准,居住工矿区退休职工,按工矿区一般职工生活水平补贴;住城镇街道按城镇市民生活

            水平补助。1965年10月16日,毕节地区根据省劳动局、省总工会通知,企业中老干部退休费从8
            月28日起按本人工资100%发给。1966年,全专区按照国家财综字340号文件规定,退休职工同在
            职职工一样,每人每月发2.5~3元粮价补贴。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退休工作

            一度停顿。1976年9月,贯彻贵州省革命委员会制发〔1976〕22号文件,恢复职工退休工作,并
            吸收其子女顶替。

                 1978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退职办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
            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职工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

            工作,按参加革命时期规定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工作,干部按工作年限、工人按
            连续工龄均在10年以上规定退休待遇。退休费由原来工资的40%~85%,提高到60%~90%,退

            休费低于25元者,按25元发给。2.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不论工作年限和工龄长短,
            凡是饮食起居需人护理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90%的退休费,并加发1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
            费;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护理的,退休费为本人工资的80%。3.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

            号,退休、退职可酌情提高退休、退职费5%~15%,提高标准后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4.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工人,可提前退休,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90%,并享受矽肺病

            人离职休养待遇。5.退职补助费,改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退职费,低于20元者,按20元
            发给。6.离休、退休干部,工人易地安家,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工资的安家费。是年,
            贯彻国发104号文件规定:获省人民政府以上表彰的英雄、劳模,退休后工资待遇享受100%。从

            1979年1月起,毕节地区合作商店退休人员、集体所有制退休工人,退休待遇比照国有企业现行
            标准执行,其退休费不得少于20元。

                 1981年后,贯彻国劳总计字71号、国发16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职工的相关事宜:1.凡
            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者,应动员其退休、退职,如果生产需要,必须缓退,要经上级主管部
            门批准,未经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2.工人退休、退职,严格按

            照1978年国务院颁布的两个暂行办法管理,退休年龄不能放宽。因病提前退休,必须经医院证
            明,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3.退休后一般不能在原单位工作,其他单位需要聘用,需由原单

            位、聘用单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签订合同,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聘用,退休待遇由原单位继续
            发给,聘用单位除发给补差外,还可视其工作成绩适当发给奖金。1982年1月起,根据国家规

            定,区内国有企业退休、退职职工原享有附加工资的,退休(职)费可以本人标准工资作基数
            计算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有保留工资的,其保留工资额,在本人标准工资50%以内部分,可合

            并作基数计算,超过部分不能作基数。1983年,贯彻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
            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工作的工人,退休
            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属1945年9月2日以前工作的,按以下标准发给生活补贴:1937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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