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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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发《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的总体方案》,企业实行内退制度。在不影响正常
工作的前提下,凡年满50岁以上(含50周岁)或工龄25年的中老年职工,本人自愿,经单位批
准,可内退,发给退养金。退养金为现职除奖金以外工资的80%,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
休手续;内退期间,如遇调资或评定技术职称,又无特别规定,可参与同等条件职工调资或评
定技术等级职称,增资部分按比例计入退养金。是年,为700多名退休职工提高5%退休补助费,
给70岁以上的离退休人员增发20元高龄补贴。
1994年2月,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按以下时间和标准
给离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国有企业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休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
标准增加离退休金:1978年12月前离退休人员,每人分别增加100元离休金、60元退休金;1985
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每月分别增发70元离休金、30元退休金;1993年10月1日前离退休
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20元退休金;1993年10月1日后离退休人员已实行以岗位技能
工资为基数计发离退休金,不再增加离退休金。8月28日,执行国务院〔1994〕9号文件规定:
1993年10月1日~12月31日离、退休人员,从批准离、退休次月起,分别增加60元和20元离退
休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100%工资发给。所增离休金从企业管理费
中列支,特困企业由银行贷款同级财政贴息解决。是年9月,毕节地区行署制发《关于解决地
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和医疗费问题的通知》规定:在1993年10~12月,企业离休干部所调整
的离休金额,由社会保险机构计发;1994年1~9月,调整金额由地区财政支付。从1994年10月
起,地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和医疗费,由地区财政列入计算,拨入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支付和
决算,并要求各县市参照执行。10月1日前,给地直企业157名离休人员办理手续,平均每人每
月增资177.17元。10月,地区劳动人事局制发《关于毕节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缴纳合同
制工人养老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机关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技术工人,单位缴纳
部分按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津贴之和的15%计缴;个人缴纳部分按岗位工资、技术
等级工资和奖金之和的3%扣缴。2.机关劳动合同制普通工人,单位缴纳部分按岗位工资,奖
金和津贴之和15%计缴;个人缴纳部分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的3%
扣缴。3.事业单位合同制普通工人,单位按等级工资和工改办按比例提高活工资之和的15%计
缴;个人按3%扣缴。4.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以工代技”人员,按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套改
的,单位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补贴或职员职务工资加津贴补贴的15%计缴;个人按专业技
术职务加按比例核定活工资的3%扣缴。以上规定不含发给职工个人交通费、洗理费、医疗保健
费、独生子女费。区内国有企业单位,按上述规定执行。11月,毕节地区化肥厂等企业率先实
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工资改革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年,行署批准地区劳动人事局制发
《地直集体企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并施行。
1995年,全地区国有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全部纳入财政开支。据大方、黔西、金沙、织
金、纳雍、赫章县统计,327户国有企业中的离休人员按行政机关套改离休金。10月起,根据
贵州省劳动厅《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意见的通知》,按以下规定增发退
休人员退休金:1949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40年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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