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P. 100
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元者,按15元增加。是年5月,执行省劳动局《关于使用职工待业保险金》规定,凡政府批准关
停企业中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已实施离退休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在统筹金中支付;未实
施离退休金统筹的企业,离退休金从待业保险金中支付,支付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1990年1
月1日起,执行省劳动局、财政厅《关于给企业部分离退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费的通知》,按以
下标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和退休工人生活补助费,地属企业
每人每月增发6元,县属企业每人每月增发5元。
1992年,地区劳动人事局制定施行《毕节地区社会劳动保险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国
营企业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固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及管理费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
用、不得挪作他用。4月,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要求
1992年全面推行养老保险统筹。5月,地区劳动人事局发出《加强全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宣传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从1992年4月1日起,职工个人按月标准工资的3%缴纳基本养老
费;在县统筹基础上逐步向地级、省级过渡。12月16日,地区劳动人事局制发《毕节地区全民
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地区统筹暂行规定》,养老金统筹范围含地、县所属全民所有
制企业和省属在区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对新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从验收投产经营之月起即纳
入统筹。统筹对象为参加统筹单位所有固定职工,离退休和退职人员。养老保险基本筹集,按
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26%收缴基本养老保险金;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
由企业按工资3%比例在工资中扣缴,并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是年,省政府《贯
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给1985年未参加工资改革企业离退休人
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离退休金;全民所有制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退休金的10%
增加离退休金。离休人员增加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是
年,按省劳动局补充通知规定,对离休干部和退休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离退休费,可作增
加离退休金增发基数。是年,全地区共办理1.07万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手续,月净增离
退金15.7万元。
1993年1月8日,地区劳动人事局制发《关于严格执行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职工退
休工作一律收归劳动人事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审批。是年3月,地区劳动人事局行文规定,
凡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一律统一使用劳动部门印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5月起,执行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规定职工退休,由主管部门审查,地、县劳
动人事部门审批。8月,贯彻省劳动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关于企业发放奖金或效
益工资达到征收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起点的,都要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由
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所需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补充养老保险免征奖金税和个人收入调节
税。11月,贯彻贵州省16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比
照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劳动局、财政厅《关于给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
贴费的通知》规定执行。其执行时间和标准为:从1993年7月起,凡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
期参加工作的,每月增发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月增发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
工作的,每月增发50元,所增发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解决。是年,参照中共毕节地委、行署制
3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