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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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后每年增发两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
参加工作的,退休后每年增发1.5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
的,退休后每年增发1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享受退休待遇和生活补贴的工人,其政治待遇及其
他保险福利待遇与一般退休职工相同。是年8月起,国有企业退休、退职职工每月每人增发5元
生活费。1984年9月,毕节地区贯彻黔府发〔1984〕67号文件,按以下标准调整提高离退休职工
退休费:1949年10月1日至1952年年底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工龄满30年以上,退休费为本人
标准工资的95%;退休时连续工龄满25年不满30年,按本人标准工资85%发给。1953年1月1日后
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5%发给。1985年5月,企业
根据自身负担能力,对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发12元生活补助费。1986年11月起,改为企业根
据效益情况和承受能力,在12~17元之间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劳动合同制工
人的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由企业代扣代缴合同制工人月标
准工资的1%;由劳动人事局负责其筹集、管理支付。地县劳动人事局社保科(股)将养老保险
基金存入银行,并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一并计入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
项下。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养老金直至死亡。其退休费标准,根据缴纳退休养老
金年限长短,金额多少和本人工作期间平均工资收入的比例确定。对缴纳退休养老金年限较短
的合同制工人,退休费用可一次性发给。同时,毕节地区相应作出以下规定:1.合同制工人养
老保险金从报到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2.经批准转移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随本人
转移;3.合同制工人事假期间无工资,由单位按月垫交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金;4.被除名、开
除的合同制工人,养老金不退还,再次参加工作,前后缴纳养老金年限可合并计算;5.出国或
前往港澳定居的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金不退还其亲属。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待遇,包括退休
费、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从1988年1月起,全地区给全民所有
制单位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5元;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济条件允许,可参照执
行。从是年4月起,地区根据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关于给未参加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
发给生活补贴费的通知》,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6元;5月行署执行省人民政府[1988]29号
文件规定,发给地区所在地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物价补贴8元;县属国有企业离退休职
工每人每月发6元物价补贴。1989年3月,区内实现以县为单位国有企业固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统筹。各县根据支付费用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承受能力,按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工资总额
的21%~29%缴纳,由企业开户银行代扣缴后转入社保科(股)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金专户并
计入利息,企业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在所得税前
列支。是年3月,毕节地区行署拟发《关于发给退休知识分子书报费、资料费的通知》,企业退
休知识分子参照通知执行。10月1日,执行国发〔1988〕82号文件,将职工退休费最低保障数由
原30元提高到50元;将因工(公)致残退休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40元提高到60元;将退职
生活费,由最低保证数25元提高到50元。1990年1月31日,地区行署决定给1985年未参加工资改
革的离退休人员,按本人离退休时工资级别向上加一档次差额增加离退休金,增加差额不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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