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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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除的职工。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经省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待业
            保险金由企业单位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1%,待业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利息收入和地方财政补贴部

            分构成。职工待业期间,根据离开单位前工作时间长短,按月发给待业救济金。不满1年者不
            发待业救济金;1~5年,每满半年发1个月待业救济金,满5年发12个月待业救济金;5年以上,

            从第6年起,每满1年加发半个月待业救济金,最多发24个月。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在1~24个
            月内,按每人每月60元发给,辞退、开除、除名对象每人每月发给50元。待业职工已领取生活
            补助费者,应予扣除。待业医疗费,每人每月4元随待业救济金发放,住院费不得超过医疗费

            的50%补助,最多补助1000元(不含打架斗殴、违法犯罪活动伤残住院费)。待业职工待业期
            间正常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发放标准,参照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办

            理。在待业职工转业训练、生产自救中,可按上年度筹集待业保险基金的30%~50%提取,专
            账管理、专款专用。提取待业保险金管理费,大于300万元提取5%,150万~300万元提取8%,

            50万~150万元提取10%,10万~50万元提取20%。提取管理费,管理人员每人年平均工资不足
            3600元,按3600元提取。在救济职工的同时,根据承受能力,将使用重点转向支持企业改革和

            发展生产。1994年,毕节地区执行省长第8号《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令,对待业救济期限作
            如下规定:工龄不满1年不发救济金,连续工龄满1年领取4个月待业救济;连续工龄1~5年,每
            满半年增领1个月待业救济金,连续工龄满5年,领取12个月待业救济金,超1年增发1个月待业

            救济金。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工龄不满5年每人每月70元:5年以不满10年每人每月75元;满
            10年及以上每人每月80元;被企业辞退、除名或开除的每人每月50元;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

            合同制工人,领取生活补助费月数与领取待业救济金月数合并计算。待业医疗费每人每月6元;
            待业期间患严重疾病需住院,经当地待业保险机构批准,在指定医院治疗,医疗费确有困难,
            可酌情发给不超过医疗费50%补助,最多不超过1000元;待业期间死亡,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

            抚恤费,参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规定执行,因参与违法活动死亡的不予发给。待业职工转业训
            练费、生产自救费,待业保险机构可在不超过上年度筹集待业保险基金50%范围内提取。1995

            年,地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拨出13万元失业保险基金,发给区内1529名特困企业职工作救济。
            1996年,拨出21.86万元,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救济3个月未发工资的54户困难企业2181
            名困难职工,1997年,全地区95%国有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社会统筹,2700余人获得失业救济。

            1998年,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统计局、全国总工
            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缴纳失业保

            险金比例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由企业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是年,地区劳动局检
            查全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对个别挤占基金行为进行查处;表彰工作突出的毕节市和金沙、

            黔西、赫章县;向2053名特困企业困难职工发放37万元救济金。
                 1999年,毕节地区执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镇企

            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个人工资1%缴纳,由失业保险基金利息、财
            政补贴、依法纳入和其他资金构成。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1.单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的;2.非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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