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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43%的升级面掌握。据威宁调资统计:中学和师范学校教职工的平均工资由39.17元,提高到45.2
元;小学教职工平均工资由27.64元提高到32.93元。
1977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调整40%的教职工资。据大方
调资统计,全县小学教职工月工资平均为36.08元;中学教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38元;威宁县增
资人数为965人,占教职工总数59.6%。升级的中学、师范教职工,人均月增资5.38%;升级的小
学教职工,人均月增资4.4元。1978年后,除确定教师的工资级别外,还建立起教龄津贴、班主
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以及中小学教师工资提高10%等,体现教师职业性质和劳动特点的津
贴制度。1999年,国家确定改革事业单位工资,贵州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
规定和国务院工资改革文件精神,制定一系列提高教师工资待遇的政策。工改后,全省各级各
类学校教师工资不同程度有所提高。20世纪80年代后期,个别县财政较为困难、拖欠干部、职
工及教师的工资时有发生。是年,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做好教师工资发放工作的通知》,理
顺教育经费的管理体制,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逐步解决。据纳雍县志载:1997年,一般教师工
资为400元左右,最高工资近780元。到2005年,中学高级教师工资及各种补贴月收入达2000多
元,小学高级教师一般达1000多元。2009年,制定《毕节地区人事局、毕节地区财政局、毕节
地区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指导全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
资改革工作,从2008年10月起执行,2008年12月底,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年人均绩效工资
1.67万元,人均月增资733元。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离退休教师人均生活补贴11269元,人均月增
资376元。
第十二节 教育行政管理
一 教育行政机构
清朝及民国时期的教育行政机构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规定各府、厅、州、县设立
劝学所,作为地方教育行政机关,毕节地区有5所劝学所。民国3年(1914),府、厅、州改设
县,仍沿用劝学所制。民国12年(1923),《贵州省教育行政组织大纲》规定,劝学所为县教
育行政机构,对执行全县教育任务负完全责任。民国16年(1927)4月,《贵州省教育局规程施
行细则》规定,县劝学所一律改为教育局,秉承县长办理全县教育行政事宜,并督促指导县属
区、乡教育事务。县教育局设局长1人、视学1~3人,事务员2~3人。民国19年(1930),贵州
省政府颁布《贵州省教育局组织规程》规定:各县设教育局,秉承县政府办理全县教育行政事
宜,县教育局设局长1人,督学1~3人、事务员2~3人,教育局长、督学不得兼任他职。民国24
年(1935),依照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南昌行营有关各县政府裁局设科办法的规定,撤销县教
育局,其职掌并入第三科办理。民国27年(1938),实行建、教分科。建、教分科后,增设第
四科掌管教育,后改称第四科为教育科。民国32年(1943),开始实行新县制,新县制政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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