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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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篇 教育 科学研究
织法规定:教育科设科长1人、督学2~5人、科员2~5人、事务员1~4人。教育科长及督学由县
长选择人员呈省政府核实或直接由省政府委派。教育科设两个股,第一股掌管全县中等教育及
国民教育事项;第二股掌管全县社会教育及其他一切文化教育事项。
新中国的教育行政机构 1.地(专)教育行政机构。1949年,建立毕节专员公署教育科;
1951年初改称毕节专区人民政府文教科;1952年,改称毕节专员公署教育科;1957年改称毕节
专员公署文教科;1958年4月成立毕节专员公署文教卫生局;1960年改称毕节专员公署文教局;
1967年成立毕节地区革命委员会“文化大革命”领导小组学校工作办公室、毕节地区革命委员
会学校工作领导小组、毕节地区革命委员会政治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工作办事组;1970年改名毕
节地区革命委员会文教局;1972年改名毕节地区革命委员会教育局;1979年2月后更名为毕节
地区行政公署教育局至今。1981年起,设局长1人,副局长1~3人。1950~1973年,地区教育行
政机构内除1964年专设教研室外,未设科。1974年起设秘书、政工和计财科。1978年恢复教研
室。1979年恢复教育工会,增设农民教育科和电大工作站。1983年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
室。1984年成立教育学会,增设仪器站和督学室。随着机构的逐步增多,人员编制相应扩大,
至1988年,编制人员56人。至2005年,下设机构14个,60人。2010年1月机构改革后,毕节地区
教育局的主要职责调整为:(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拟定
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2)统筹管理全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
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指导与评估全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3)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
基础教育改革,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导中小学教育发展水平和质
量的监测工作。(4)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职
业教育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5)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的有关规定,参与规划实施
教育基建投资和教学设备投资;监测全区教育经费、助学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管理国内外对
全区教育的援助和教育贷款,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6)加强民办教育的
统筹管理,贯彻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7)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加强教育干部的培养培训,参与地直学
校领导班子的考察调整工作。(8)规划指导全区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
(9)主管全区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统筹规划全区教师和管
理人员队伍的建设工作,负责配合做好对地直学校按人事调配的有关核编及进人计划等规定进
行人事调配工作。(10)做好各类高等、中等学历的招生考试工作,负责地直中等专业学校的
学籍学历管理,为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指导服务。(11)承担行
署教育督导室的工作及语言文字有关工作。(12)承办地区行署和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调整后,取消由毕节地区行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
派出管理职能。内设机构的职责调整为:(1)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
责会务、文秘、一档案、信息、收发、信访、机要、保密、督察督办、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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