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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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知》,相应作出以下规定:
                   1.中小学教师的管理,由县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办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调配,由

              县教育局负责;教师调动需经县教育局同意;在县范围内调动,由县教育局办理;中学教师跨
              县、跨地区调动,由地区教育局办理。

                   2.地区直属中学、师范学校教师的管理,由地区教育局负责;教师的调动,由地区教育局
              办理。

                   3.高师、中师毕业生全部分到教育战线工作。高师、中师毕业生分配计划,由省教育部门
              会同省计委、省人事局共同制定。贵阳师范学院毕业和其他院校毕业生分配作教师的,由教育
              部门负责派遣;地区师范学校毕业生,由地区教育局负责派遣;县师范学校(班)毕业生按分

              给县的分配计划,由县教育局负责派遣,按计划调剂分配的毕业生,由所在地的教育部门按调
              节计划负责派遣。

                   4.地县教育局对所属学校公办教师的自然减员,会同当地劳动局上报省教育厅,省劳动
              局,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劳动局专项下达减员补充指标,如数从民办(代课)教师中选择政治思
              想好、业务知识能胜任教学工作的补充,其他部门不得占用。

                   5.各级行政部门不应占用教育事业编制,其他部门借用的教师一律退回学校;1970年
              后,调到其他部门工作的教师,本人适合教学工作的,应尽量调回学校工作;凡不按国务院

              [1978]1号文件规定,继续占用教师的,教育部门停发工资;今后抽调教师搞临时社会活动,
              要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办理;民办教师的选择、任用、考查、管理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6.厂矿、企事业部门办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小学教师的管理,由主管部门
              按国务院有关文件办理。1980年各县组织部门陆续将人事权移交给教育部门。1988年,贯彻执

              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中小学校教师稳定、停止流动的紧急通知,
              党政机关不得再抽调中小学教师做其他工作。自1986年起,贯彻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
              计委、省教委《关于1986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报告的通知》规定,师范院校毕业生全部

              分配作教师,不能分配作其他工作。20世纪90年代后,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关于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

              展纲要〉的决定》,要求各级中共组织及各级政府严格按《教师法》《教育法》规定管理和
              建设教师队伍。



                                                  三 教师队伍建设



                   师资培训 1949年11月~1952年底,毕节专区以短期培训方式,培训补充1700多中小学教
              师。1953~1965年,毕节专区培训中小学教师,着重于提高教师的教学业务能力,以适应教学

              改革需要。培训中学教师,主要由省进修学校和毕节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小学教师,主要
              由毕节师范学校和毕节民族师范学校承担。是年,全专区短期培训中学校长、教导主任和教
              师1133人次;小学校长、区视导员、教导主任和教师3000多人次。1966~1976年,“文化大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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