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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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篇 教育 科学研究


                 3.中学:1952年中学设校长1人,视学校规模大小设副校长,校长之下设教导、总务两
            处。各学科设教研组,组长由校长选聘。学校还建立校务会议和各学科教学会议,由正副校

            长、正副教导主任、总务主任、班主任、教研组长及教育工会代表组成;校长任主席,共青
            团、学生会派代表列席。

                 4.中专:1954年规定,由校长负责。下设教务、总务处,由副校长兼任或他任。学校由
            科与专业、学科委员会和教学辅助机构组成。中等专业学校校务会议以校长为主席,教务、总

            务副校长、各科科长或主任,全体教师,教学辅助机构领导人及党、团、工会代表为成员,主
            管业务部门也列席参加。1984年规定:中等专业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总
            支)设正副书记1~2人,行政设正副校长1~3人,下设教务、总务、学校办、科室及按学科或

            专业设立的教研组。
                 5.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2011年学院共设管理岗位157个,包含党群部门、行政机构、教学院系、科研院所、教
            辅等。



                                                   二 教育管理



                 管理体制 民国时期,学校分为部立、省立、县立和私立。黔西中山中学班和毕节扶轮中
            学分别由国家教育部、交通部领导和管理。省立学校由省教育厅领导和管理。县立学校由县教

            育科领导和管理。私立学校由县教育科领导,学校董事会管理,私立中学立案由省教育厅批
            准。中小学校长由地方士绅推荐,县政府任命。民国25年后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中学校长由

            县教育科提名,报省政府批准任命;小学校长由县教育科提名,报县政府批准任命。民国29年
            (1940)开始推行国民教育,保国民学学校校长由中心国民学校校长提名,县政府任命。私立
            中小学校长由学校董事会聘任。民国37年(1948)11月后,根据省政府的训令,各县中等学校

            校长任用程序改为由县政府遴选合格人员呈请省政府核派,或由省政府遴派。非经呈奉核准,
            县政府不得无故撤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等以上学校由省教育厅领导,初等学校一般

            由专署和县教育局领导。1952年执行国家教育部《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和《小学暂行规程
            (草案)》规定,中学由省、市文教厅、局遵照中央和大行政区的规定实行统一领导。校长和
            副校长由省、市人民政府任命。小学不论公办或私立的,都由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

            一领导。1955年5月18日,贵州省人民委员会转发《贵州省教育厅与专署对中学、师范学校工作
            管理范围的暂行规定》。明确将专署所属地区内的中学和师范学校由学校所在地之专署直接领

            导与管理,依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专署对所属各县的中学可委托各县代为管理,其代管的职责
            范围由专署依据不同情况确定,依照这一精神,专署直接管理专区的中学、师范学校,任免完

            全中学、师范学校的教导主任及总务主任,初级中学的正副校长,负责调配学校的其他负责人
            员及教职人员,分配本专区师范学校毕业生。1959年和1961年,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委员会
            两次修改补充分级管理的管理权限。1963年3月,中共中央颁发《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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