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8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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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者,除征收税款外,还处以60%~80%的罚款。1984年,恢复营业税,共含13个税目,分别以
3%、5%、10%税率计征。1988年4月,规定临时商业税率为5%、8%、10%,对获和利较大的,
加征1~10成。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
的减免权属于国务院,并将商品零售、其他饮食业的营业税率由3%提高到5%。规定,零售业务
的起征点为月销售600元,经营其他业务的起征点为月营业收入200元。1997年,将金融保险业
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对纳税人随价格由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也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
值税。2000年1月1日起,按20%的税率征收电子及电子游戏厅营业税。2001年起,分3年将金融
保险营业税率从8%降至5%。2002年,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定为月销售额1000元,按日(次)销
售额100元。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
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税务机关审核,2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也享此优惠。2005年,毕节地区地方税务局征收营业税74.74万元。
2011年,毕节市地税局共征收营业税136533万元。
特产税 民国30年(1941),贵州开征特产税。允许各县在法令范围内制定征税办法。民国
36年(1947),各县拟订特产税征收办法报省审批。大定开征种类有植物油、皮革、生漆、五倍
子及药材,起征点规定在50千克以上。赫章仅对生漆、漆蜡、植物油征收,从价计征3%。金沙开
征特产税为纸槽、水碾及油榨。民国37年(1948)11月,省将美烟(烤烟)特产税统一征收。新
中国成立后,取消特产税,部分改征交易税,部分并入货物税。1988年起,开征农林特产税。
货物税 源于清代的厘金,始于民国4年(1915)开征的烟、酒税。当时对地产土酒每百斤
征收银元1.5元。民国23年,对生铁征收矿产税,税率为3%。民国32年(1943),开征竹木、皮
毛、陶瓷、迷信纸等货物统税,税率最低为2.5%,最高为100%。民国37年(1948),调整货物
税税率,最低为棉纱10%,最高为酒、卷烟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沿用旧货物税制征
收烟叶、白酒等货物税。1950年2月1日起,按政务院公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先后征
收烟类、纤维类、饮食品类、用品类、工业品类、建筑器材类、化妆品类、迷信品类、农林产
品类和矿产品类的货物税。税率分16个档次,最低为麦粉3%,最高卷烟为120%。凡已纳货物税
的货物行销全国,不重征或附征其他捐税。1951年5月起,征收地区花纱布公司6%统销税以促
物价稳定。1953年1月修订税制,将卷烟、酒、棉纱等22种产品改征商品流通税,将原征交易税
的土布和粮食改征货物税,将价外税改为价内税。应税货物一律按国营公司批发价核税。修订
后的征税列举货物,分别适用于2%~50%共12个不同档次的税率。1958年9月税制改革,货物税
并入工商统一税,货物税消失。
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试行,将原货物税中生产集中国家又能掌握其产销的22项58个品
目,改征商品流通税,同时将工业生产、商业批发、零售环节缴纳的货物税、营业税及其附
加、印花税,合计在工业生产或商业调拨环节时征收,实行从生产到消费的一次课税制。主要
应纳税商品税率最低是生铁5%,最高是手工卷烟60%。1958年9月,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
一税。
1954